合同的停止,即合同的权力和责任停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归于消除,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停止有必要契合法律规定。
所谓合同的免除,是指合同有效建立后,因一方或两边的意思表示,使依据合同发作的债权债款联系归于消除的行为。合同的停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款联系归于消除,合同联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一、债权债务消灭的方式
如下所示:
(一)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二)债务的免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
(三)抵消,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四)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五)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二、什么是主债权消灭
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民法中债权消灭方式,即债的消灭原因有以下情形:
清偿,指债务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抵销,指双方互负债务时,相互之间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
提存,指债务人无法实现债权时,得向公证处提存债务标的,视为履行完毕,债务消灭。
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单方面消灭债务;
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债权债务同时消灭。
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财产仍然担保剩余的债权,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为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