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条例是一种行规,由全国及其常委会根据《立法法》授权先行先试而制定。它与法(和法律)的阶位不同,但又与法(广义)有联系,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可或缺。
法律分析
是法规,暂行条例是由全国及其常委会根据《立法法》对立法项目立条件暂不成熟,授权先行先试而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即暂行条例,是行规的一种。暂行条例(行规的一种)和法(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法是法律的简称。包括狭义的法律和广义的法律。
狭义的法律只包括和基本法律及普通法律(其中,和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普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这里不包括法规,当然也不括制定暂行条例,这是暂行条例与法的区别。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及法规(法规包括制定的行规和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当然,也包括制定的暂行条例。这是暂行条例与法的联系。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制定主体的不同,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第一是区别。暂行条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一种行规)与法(狭义的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区别是暂行条例(行规)与法(和法律)的阶位不同,暂行条例的阶位低于法(狭义),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二是联系。暂行条例(行规)与法(广义)的都有法(广义)的特征(都是由国家制定,反映统治阶级意志,都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暂行条例是法(广义)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结语
暂行条例是由全国及其常委会根据《立法法》对立法项目立条件暂不成熟,授权先行先试而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是行规的一种。与法(和法律)相比,暂行条例在阶位上较低,但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作为法律的一部分,暂行条例与法具有联系,都是由国家制定,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具有国家强制力。因此,暂行条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是国家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
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
(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