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1.专用的税额;
2.机动车销售统一的税额;
3.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的税额;
4.农产品收购或销售的税额;
5.解缴税款完税凭证的税额;
6.道路、桥、闸通行费的税额;
7.旅客运输凭证的税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