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人民和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人民和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之间、普通人民与专门人民之间,以及同级人民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