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应急预案的原则如下: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法律客观: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