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人依法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受理,立“执恢字”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相关规定,明确了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可以裁定终结执行而结案,以及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受理。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人民按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向原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原执行依据;
(
2)终结执行裁定书;
(
3)重新执行申请书;
(
4)当事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自然人户籍资料、经常居住地等文件;
(
5)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执行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