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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九壹网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一、怎么样脱离收养关系

1、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领养关系。协议解除领养关系的条件是:

(1)须当事人同意。

就领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领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没有成年的,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

2、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领养关系。

一方要求解除领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领养关系,但在财产和生活困难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诉讼程序由人民处理。人民审理收养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

人民处理解除领养关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1)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4)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二、请问收养和过继的区别是什么?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过继是中国民间的习俗。按民间习俗已形成事实收养的,可予承认。民间的过继不具备法律效力。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只是对非法收养行为既成事实的证明,不能以事实收养公证反证事实收养行为的合法性,更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理或处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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