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不予支持。律师在这里举个例子:“老赖”出行受限主动结清执行款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为打击“老赖”的嚣张气焰,湖州市正通过失信“黑名单”,采取其交通出行、金融贷款等手段,不断加强执法力度,许多“老赖”最终因害怕“榜上有名”,主动到缴纳执行款。日前,就有这么一位失信被执行人神色匆匆地赶到南浔,主动结清了执行款。事情还要回溯到2009年的冬天,一名未成年人与市民罗某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这场事故导致罗某受伤,赔偿款却迟迟没有着落,罗某随后向南浔提起诉讼。经过审理,判决该未成年人父母姚某、何某承担赔偿责任,支付罗某医疗费、误工费等5万余元。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未成年人父亲姚某、母亲何某的名下都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两人已经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转眼又到了2013年,罗某获得线索并向该院举报,执行干警随即找到何某,罗某、何某当场签订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根据这份协议约定,何某于每年12月支付6000元,直至全部清偿。按理说,事情就此应当结束了,但罗某表示,何某并未严格按照协议及时履行,只陆陆续续付过4次,而且都没有达到6000元。我们想还钱的,自己良心上也过意不去,但家里比较拮据,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我现在上了黑名单,高铁坐不了,银行贷款也贷不出,亲戚朋友都劝我赶紧去把案子结了,所以我今天就过来了。日前,何某主动来到了南浔,说出了以上这一番话。何某坦言,她这几年过得并不“舒坦”,在微信、报纸、电视上频频“露脸”,街坊邻居虽没多说,但看她的眼神总有异样;几个老姐妹想结伴去旅游,只有她高铁也坐不成,脸上实在无光。孩子大了,以后要结婚买房,一打听,在“榜单”上的人,银行根本不给贷款……今年年初,她又发生了交通事故,在医院躺了个把月,将心比心,觉得实在不应该,决定还是一次性提前结清执行款。了解情况后,执行干警立即联系罗某前来,双方经过协商,何某履行了全部款项,将剩余未付金额一次性缴纳至该院执行专用账户。因何某未及时申报财产,但考虑其态度良好,该院对其罚款500元,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以上是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结案多久解除的法律知识,您学会了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