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构成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买卖合同成立时必须存在权利瑕疵。所谓权利缺陷,是指第三人对标的物有合法的权利主张;
2、买方必须不知道有权利瑕疵的存在。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有权买卖标的物,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3、标的物交付时,权利缺陷尚未消除。如果标的物交付时权利缺陷已经消除,买受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完全所有权,则不承担出卖人的缺陷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