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单位开具普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那就是农产品销售普通和收费公路通行费普通。
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上述规定中的农产品销售,就是普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一、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
(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
(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