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九壹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必须符合的条件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必须符合的条件

来源:九壹网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和《刑诉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被害人可以对以下三类案件提起自诉: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诉人民才予直接受理的案件

1、 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

上述案件,由于与被害人切身利益相关,《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被害人放弃追诉权,司法机关不能主动追究。所以,上述案件,只能由被害人向人民提起自诉。

(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案件性质、情节、危害轻微,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

3、侵犯通讯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25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苇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机关报案,或者移送机关立案侦查。

对这类案件,被害人可提起自诉,国家追诉机关亦可提起公诉。但是,在被害人选择自诉的情况下,应当尊重被害人自诉权。应当注意的是,对这类案件提起自诉,被害人需提供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这类案件,如果被害人未收集到充分证据,可由机关受理的,人民应将案件移送机关。被害人在自身收集不到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机关控告,机关不能因这类案件可以提起自诉而拒绝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一规定赋予被害人对自己有一定证据证明的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人民与机关又不予追究的行为以起诉权,有利于改变被害人告状无门的状况,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此类案件实际由公诉案件转化而来,称为“公诉转自诉”案件。被害人对此类案件提起自诉,应当提供机关或者人民已经作出的对某案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如不立案、不起诉决定书等。

二、受理自诉案件须符合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三百一十七条

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