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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的撤销程序

来源:九壹网

本文主要介绍了股东会决议无效和撤销的情形,包括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行规的情况,以及股东会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规或公司章程的情况,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请求。同时,董事会决议也适用相同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股东会决议无效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由于股东会资本多数决的先天缺陷,多数股股东的意志总是处于支配地位,少数股股东的意志对公司的决策难以产生有效的影响,因而在大股东的强权下,股东会决议就很容易出现因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而导致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利害关系股东为维护自身权益,就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和撤销之诉。董事会决议亦如此。

二、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情形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规,即属无效决议,利害关系股东可以此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此处的“违反法律、行规”,是指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范,若只是违反一般的任意性规范,则可能属于可提起撤销之诉的情形。具体而言,可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情形主要有:

1、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偿债;

2、股东会伪造股东签名损害股东实体性权利形成的决议;

3、股东会选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的情形;

4、股东会决议直接选定董事会中的公司职工代表的情形。

三、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情形

公司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请求判决撤销因此形成的决议,此即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在公司法司法实践中,可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情形主要有:

1、会议召集人不适格;

2、会议通知或公告瑕疵;

3、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

4、决议未达法定最低表决权数;

5、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同样,若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关系人亦可向人民公园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

结语

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对于公司治理至关重要。然而,由于股东会资本多数决的缺陷,决议往往存在程序和内容上的瑕疵。在此情况下,利害关系股东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之诉。无效决议包括违反法律、行规以及侵害股东权益的决议,而撤销决议则涉及违反公司章程和会议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对于这些情形,股东和董事会均可寻求的支持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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