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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去哪里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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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管辖;未超过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关于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

如果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的,由被告住所

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一、怎么确定离婚起诉

1、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3、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4、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5、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6、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7、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8、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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