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若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可要求其停止行为,恢复财产价值或提供相应担保。抵押物消失则抵押权消失,但若非抵押人原因导致消失,则抵押人无需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如果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该行为;如果抵押财产的价值已经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如果抵押物消失,抵押权消失。如果不是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抵押物消失,抵押人不再承担抵押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