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应付账款长期挂账、虚列应付账款,调节成本费用、利用应付账款,隐匿收入。2、故意增大应付账款、利用应付账款,套取现金折扣。3、故意推迟付款,合伙私分罚款、隐瞒退货。4、不合理挤入,假公济私。5、用商品抵顶应付账款,隐瞒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