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对担保的财产进行查封的,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保管的,人民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