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不可以直接诉讼。 根据《关于处理道路 交通事故案件 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当事人仅就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 提起行政诉讼 或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 行政处罚不服 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 提起民事诉讼 的,以及人民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经审查认为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据此,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只是作为一种证据,而不可以此直接提起诉讼。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第七十一条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