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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来源:九壹网

法律分析: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1、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

(1)法定代表人实施职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法定代表人有过错的,法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2)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有滥用出资利损害法益,或者有未如实出资等情形,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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