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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的程序是什么哪种情况不予登记?

来源:九壹网

法律分析:

婚姻登记程序如下:

1、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应当检查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4、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应当填写《结婚登记申请声明》,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

5、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6、婚姻登记员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声明。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颁发结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不登记的情形如下:

7、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8、非双方自愿;

9、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10、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11、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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