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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案件后才没事了吗?

来源:九壹网

撤销案件后就没事了,但是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一、案件立案后怎么处理

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后,首先会进行侦查,包括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除此之外,还要对有的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逮捕等等,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审查批准。侦查终结后就会进入到公诉阶段,人民会根据移送的案件材料依法提起公诉,最后由进行审判。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就要开始执行刑事处罚了。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有犯罪事实和立案的法定条件。犯罪事实是指根据现有材料,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进行的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犯罪等。立案的法定条件,是根据《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存在刑事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三、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有: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徇私徇情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4.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无罪的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其具体表现多种多样。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

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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