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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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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鹤岗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鹤岗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办理材料

1、清算审计报告

2、社会团体财务清算报告书

3、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4、社会团体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文件(注销用)

5、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

6、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7、学校人员组成情况证明

8、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

三、鹤岗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令第250号)

第六条: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金;(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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