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委员会规定。国家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工作部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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