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女职工产假延长至158天,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延长产假6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育儿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1个婴儿增加15天。流产的女职工根据怀孕时间享受15或42天产假。
法律分析
1、江苏女方产假延长至158天。
①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②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③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2、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拓展延伸
江苏省产假期间工资支付方式及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江苏省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对于产假期间工资支付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雇主应当按照女职工的正常工资水平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具体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双方协商,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在支付过程中,雇主应保证按时支付,并提供相应的工资单和相关证明文件。同时,雇主也有义务保障女职工的权益,不得在产假期间降低其工资待遇或解雇。对于违反规定的雇主,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合法的工资保障,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江苏省近期对产假进行了调整,女方产假延长至158天,符合规定的夫妻可享受此待遇。此外,男方也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同时,江苏省还推动实行了父母育儿假制度,夫妻双方在子女3周岁前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根据相关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具体情况包括难产和多胞胎的增加天数。江苏省也明确了产假期间工资支付方式,雇主应按照女职工正常工资水平支付,并保障其权益。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合法的工资保障,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