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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管辖权是要怎样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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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管辖。渎职犯罪的主体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然也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据上述规定,渎职犯罪原则上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民管辖,虽然规定了如果由其他人民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管辖,但这只是一种例外。由于认识因素的不同,更为适宜的认识肯定存在分歧。故这种例外情况的适用只能由上级人民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六条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而予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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