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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被告人下落不明应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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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突然下落不明,致使该案无法审理。但是,被告人如果下落不明,,不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我国现行《最高人民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在案件中,如果韩某涉嫌,本罪作为自诉案件,你可以将其起诉至区,如果符合立案的法定条件,人民应当受理。但是在审理过程中,韩某突然下落不明,区说服你撤诉,你拒不撤诉,在这种情况下,有权对此作出裁定驳回起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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