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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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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质权的设立条件有:

(一)债权须合法有效。

(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三)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债权应具有特定性。

(四)用于质押的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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