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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抵押合同的规定是否适用于配偶未签字的情况

来源:九壹网

配偶未签字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未签字盖章的一般不成立。房屋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债务人将全部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损害其他债权益;权属争议的房地产;用于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等。人民可直接认定恶意串通抵押无效。未经共有人同意抵押共有物的合同也无效。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配偶未签字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未签字盖章的,一般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哪些情形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1、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抵押合同无效;

2、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4、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5、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6、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的房地产;

7、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8、抵押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人民可依法直接认定抵押无效

9、就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订立抵押合同,只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而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登记的,抵押无效。

10、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抵押共有物的,抵押合同无效。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配偶未签字的抵押合同一般是无效的。此外,房屋抵押合同在以下情形下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债务人将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用于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被列入文物保护范围或拆迁范围的房地产;被查封、扣押、的房地产;抵押涉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划拨土地上房屋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批准登记;未经共有人同意抵押共有物。在这些情形下,抵押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一十条 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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