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可以减刑,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没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罪行并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也可以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投案自首可以减刑。
《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拓展延伸
投案自首的法律效果及其在刑罚减轻中的作用
投案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被发现前,自动向司法机关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行为。在法律上,投案自首可以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其刑罚。投案自首不仅表明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及时掌握犯罪事实,保护社会的安全。因此,投案自首在刑罚减轻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结语
投案自首,减刑从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者可获轻罪或减刑。投案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被发现前,自动向司法机关交代罪行并接受法律制裁。此举不仅表明悔罪态度,也有助于及时掌握犯罪事实,维护社会安全。投案自首在刑罚减轻中扮演重要角色,促进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二条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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