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镇府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被告主体确定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包括原告合法、被告合法、起诉理由合法以及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的要求。
法律分析
一、起诉镇府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被告主体是谁
1、起诉镇政府工作人员行政行为违法的,被告按以下情形确定:
(1)以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如果经复议的,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以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被告;
(3)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二、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的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告合法。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行政机关处罚的是李某,那么就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义起诉,只能以李某名义起诉。
(二)被告合法。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并必须指出谁是被告。如张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被告应是吊销其执照的工商管理局,而不是某位具体工作人员。
(三)起诉的理由合法。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依据。
(四)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起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范围之内,投诉的法院也应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拓展延伸
确定起诉镇府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诉讼对象
起诉镇府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诉讼对象通常是具体涉事的工作人员个体,如镇府特定职位的官员、工作人员等。在具体起诉时,需要明确指明被告人的身份和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涉嫌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应当在法庭上接受审判并负责自己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并通过法庭审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法庭将依法判决被告人是否有罪,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在起诉镇府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时,被告主体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被告可以是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或者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包括原告合法、被告合法、起诉理由合法以及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等方面的要求。在具体起诉时,需要明确指明被告人的身份和姓名,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涉嫌违法行为。最终,法庭将根据法律判决被告人是否有罪,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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