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分为十个等级,其中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一、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我国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伤残鉴定就是劳动能力鉴定,其标准是按照劳动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来鉴定的。其中劳动功能障碍一共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而生活自理障碍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这三个等级。
三、工伤残疾等级评定
工伤残疾等级鉴定以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依赖、生活自理障碍、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等相关内容为标准并以此来进行划分伤残等级。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也会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