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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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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2、挪用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否将其挪用的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1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对于这种挪用数额较大的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但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3、挪用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一、挪用罪的共犯条件的认定是怎样

在挪用罪中,哪些人可以成为该罪的共犯﹖这是一个存有认识分歧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挪用罪的共犯仅限于挪用人和使用人,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构成该罪的共犯。其理由是:最高人民1998年4月6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明确规定:挪用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的,以挪用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挪用罪的共犯不限于挪用人和使用人,非使用人亦可构成该罪的共犯。其理由是: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应适用于刑法分则中所有共同故意犯罪,不仅使用人,而且与挪用人共谋,参与策划并积极帮助挪用归个人使用的非使用人,亦应以挪用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在上述两种观点中,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首先,《解释》第是对挪用罪中使用人构成共犯的性规定,这一规定只适用于挪用罪中的使用人,即使用人在何种情形下才能构成挪用罪的共犯,而不适用于使用人以外的其他行为人。换而言之,该《解释》系对特定主体?使用人?特定条件的,没有排他的含义。一般而言,在挪用案件中,使用人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自己使用的款项性质根本不知;二是使用前即明知是,但未参与共谋、指使和策划;三是使用前不知道是,使用开始时或使用过程中才发现是;四是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根据《解释》第的规定,在上述四种情形中,只有第四种情形下的使用人才能以挪用罪的共犯论处,其他三种情形下的使用人不构成挪用罪的共犯。可见,该《解释》第是对使用人构成挪用罪共犯的,不涉及使用人以外的其他行为人。

二、挪用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

1、挪用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归个人使用;

(2)挪用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并不侵吞,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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