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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集体职工离退休新?

来源:九壹网

律师解答:

大集体是特定时代的产物。“”中,上千万知青上山下乡。“”结束时,大部分知青要求回城,造成1979年、1980年左右的失业高峰。当时是谁家孩子谁抱走,你父母在哪个单位,哪个单位负责你的工作安排,国有企业的职工子女被国有企业自己包下来了,又不能马上把他变成国有企业职工,就把他们放在劳动服务公司,形成了厂办大集体。市场经济时代多被改制或破产。

【法律依据】: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担任荣誉职务。安排的对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地委正副、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县委正副、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对于丧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地委正副、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县委正副、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本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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