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如果逾期未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律分析
清算组成员并不是必须由全体股东组成。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拓展延伸
清算程序中股东身份的要求及影响
在清算程序中,股东身份的要求是指在进行清算时,是否必须由全体股东参与其中。根据不同的法律和规定,对于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要求可能存在差异。一些法律可能规定清算组成员必须是全体股东,这意味着所有股东都有责任参与清算过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而其他法律可能允许部分股东或特定股东担任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要求直接影响着清算程序的进行,因为他们将参与决策、管理资产和债务的清偿等重要事项。因此,清算程序中股东身份的要求对于清算的效率和公正性具有重要影响。
结语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要求根据不同类型的公司而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如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要求直接影响清算程序的进行,对于清算的效率和公正性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清算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