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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死刑二审辩护

来源:九壹网

一、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62年3月4日出生,河北省清苑县某村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一审庭审中王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认可,王某某自行发表辩解意见,一审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后,请求从轻处罚。一审审理后以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不当为由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提出上诉。王某某亲属委托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田桩律师作为王某某的二审辩护人,河北省高级人民于2008年11月19日9时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河北省人民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田桩律师到庭为上诉人王某某进行二审辩护,河北省高级人民开庭审理后将于近期宣判。

二、案件基本事实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同村村民,双方承包的土地相邻,上诉人王某某的土地种植药材,被害人的土地种植火炬树,被害人在双方土地相邻处种植的火炬树根枝蔓延,影响了上诉人王某某种植的药材生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相关部门和人员调解无果。

2007年6月18日,上诉人在经人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出于气愤将地界处的两棵火炬树刨掉,次日被害人发现火炬树被刨,正值上诉人也在地中劳动,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首先用刨下的火炬树打上诉人头部至流血,上诉人情急之下取出扎头刺向被害人,被害人因伤势较重于当日死亡。

三、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王某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是否适当。控方认为,上诉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一审判决量刑适当;而辩方则认为,根据案件的起因及其他具体情节,一审判决量刑较重,应依法改判。

四、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民事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适用。

本案的起因是发生在农村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后果虽然严重,但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其他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暴力犯罪,由此体现出上诉人王某某不具有极深的主观恶性和极强的人身危险性。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不仅要看案件后果,还要看主观恶性及改造的难易程度。故根椐本案具体情况,对上诉人的量刑不应当采用死刑立即执行这一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功能的特殊方式。

五、我国当前的死刑适用刑事。

我国当前的死刑适用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则不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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