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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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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处理方法如下:
1、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机关一般应当撤销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2、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形,以及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3、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阶段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构成犯罪但是判刑畸重的,仍应改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应当终止审理,查清没有犯罪的,应当宣判无罪,有关押的,应当赔偿。只有被告人死亡,近亲属才有资格表达意见。被告人活着,其本人意见做主,被告人丧失意思表达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做主,只有被告人死亡,近亲属的意见才能做主。这说明当事人死亡和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再审程序的启动,自然不会影响再审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都被称为被告人,因为一审和二审解决的是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和刑罚的问题,所以当事人叫做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而再审程序解决的是生效判决的合法性的问题,所以在再审程序中,没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呼,只有申请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六百零六条
人民受理案件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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