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由他人收养后意外去世,亲生父母是否有财产继承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亲生父母不具备财产继承权。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因收养关系消除。《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收养关系的解除条件和程序,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关系恢复。因此,收养后去世的子女的财产应由养父母继承。
法律分析
一、子女由他人收养后意外去世亲生父母是否还有财产继承权?
子女由他人收养后意外去世的,亲生父母是不具备财产继承权,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收养关系确定后,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关系就宣告终止,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办理,特别是对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是可以建立亲子关系的,在收益后死亡的,应当由养父母继承其财产。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子女由他人收养后意外去世,亲生父母不具备财产继承权。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还明确了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在收养关系确定后,养父母可以继承养子女的财产。因此,对于这种情况,亲生父母无法继承子女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可以建立亲子关系,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