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条件,1.天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2.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休假对象:夫妻双方,休假天数: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法律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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