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落实动火证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确保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包括外来施工)的所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三、动火作业的分级 3.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 二级动火作业
3.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3.3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四、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4.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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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4.1.4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 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4.1.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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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5.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六、职责要求 6.1 动火作业负责人
6.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2 动火人
6.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6.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6.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6.2.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6.3监火人
6.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6.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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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4动火部位负责人
6.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6.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6.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6.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七、《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管理和使用要求 7.1《作业证》的区分及审批
7.1.1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副总审批。
7.1.2 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全科长或动火部位车间负责人审批。 7.1.3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7.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7.2.1 《作业证》的办理由用火人提出申请,《作业证》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7.2.2用火人填写完成《作业证》后按级别要求交相应的负责人审批。
7.2.3审批人对填写完全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及动火现场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交动火人。
7.2.4动火人和监护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后,方可动火。
7.2.5《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7.2.6《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7《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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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八、《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8.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8.4作业证号填写按xxxx年xx月xxx号,例如:201901001.
第三十五章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管理,确保进入受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进人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三、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要求
3.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3.2 安全隔绝
3.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3.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2.3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3.2.4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3.3 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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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3.3.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3.3.3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3.4 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3.4.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3.4.2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3.4.3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3.4.4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3.5 监测
3.5.1 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3.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3.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3.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3.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3.6 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3.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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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绳。
3.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3.6.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3.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3.7 照明及用电安全
3.7.1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3.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3.7.3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 3.8 监护
3.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3.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3.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3.9 其它安全要求
3.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3.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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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物品。
3.9.5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3.9.6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3.9.7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3.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3.9.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3.9.10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3.9.11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四、职责要求 4.1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4.1.1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4.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1.3 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4.1.4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4.1.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4.2 监护人员的职责
4.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4.2.2 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4.2.3 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4.2.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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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作业人员的职责
4.3.1 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3.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4.3.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4.3.4 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4.3.5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4.3.6 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4.4 审批人员的职责
4.4.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4.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4.4.3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作业部门申请办理,申请人应将作业证上应填写的各项内容填写完整。
5.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交安全科审核,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5.4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5.5《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安全主管或班组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5.6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5.7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5.8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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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9 《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5.10作业证号填写按xxxx年xx月xxx号,例如:201901001。
第三十六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包括外来施工)的所有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三、内容 3.1 相关定义
3.1.1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3.1.2在化工公司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a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b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c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d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3.2 高处作业的分级:
a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b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c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d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e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f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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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h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i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j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k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l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3.3 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3.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化工部和其它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3.3.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3.3.3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3.3.4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否则不准作业。
3.3.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 3.3.6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3.3.7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3.3.8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3.3.9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3.3.10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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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3.3.11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3.3.12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3.3.13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3.3.14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3.3.15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3.3.16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3.3.17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3.3.18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3.3.19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3.3.20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3.4 高处作业审批
3.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3.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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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单位安全科门审核后,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3.5 《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3.6作业证号填写按xxxx年xx月xxx号,例如:201901001.
第三十七章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破土工作的管理,防止因随意破土损坏建筑物及地下电缆、地下管道,造成事故隐患,同时,落实厂区规划,保持厂容整洁,保证安全生产。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域内破土管理(包括外来施工)。 三、内容 3.1 相关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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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3.2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3.2.1动土作业必需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3.2.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3.2.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3.2.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2.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3.2.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3.2.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3.2.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3.2.8.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3.2.8.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2.8.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3.2.8.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3.2.8.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3.2.8.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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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3.2.9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3.2.10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3.2.11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3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3.1 《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3.3.2动土申请部门在安全管理部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3.3.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部门。
3.3.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施工管理部门审核,由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3.3.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3.3.6动土申请部门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送施工单位一份。 3.3.7作业证号填写按xxxx年xx月xxx号,例如:201901001.
第三十八章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临时用电管理,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包括外来施工)的所有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 三、内容
3.1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3.1.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3.1.2 .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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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3.1.3本企业外包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3.1.4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3.2 临时用电管理
3.2.1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单
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3.2.2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3.2.3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保存期为1年。
3.2.4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3.2.5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3.2.6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3.2.7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3.2.8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3.2.9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3.2.10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3.2.11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3.2.12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3.2.13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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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3.2.15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3.2.16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3.2.17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3.2.18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3.2.19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3.2.20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3.2.21作业证号填写按xxxx年xx月xxx号,例如:201901001. 四、相关制度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第三十九章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吊装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适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包括外来施工)的所有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三、内容
为了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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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1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11 安全帽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 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1985 NF E52-122:1975, NEQ)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3.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3.1 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3.2 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3.4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3.5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3.5.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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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3.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3.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3.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3.6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3.6.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3.6.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6.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3.6.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3.6.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3.7 作业中安全措施
3.7.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3.7.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7.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3.7.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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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3.7.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3.7.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3.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3.7.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3.8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3.8.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3.8.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3.8.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8.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3.8.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3.8.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3.8.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3.8.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3.8.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3.8.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3.8.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3.8.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3.8.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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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8.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器停车。 3.8.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3.8.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3.9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3.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3.9.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3.9.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3.9.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3.10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10.1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作业证》见表2-1、2-2。
3.10.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3.10.3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3.10.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3.10.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3.10.6《作业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指挥,第二联交项目单位,第三联交安全管理部门,保存一年。
3.10.7作业证号填写按xxxx年xx月xxx号,例如:2019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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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章 盲板抽堵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设备设施检维修中设备、管道孔、洞的封堵,保证作业过程安全,避免检维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设备管道的盲板抽堵作业(包括外来施工)。
三、内容
3.1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3.1.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3.1.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3.1.3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3.1.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3.2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3.2.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3.2.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2.3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3.2.4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2.5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3.2.6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3.2.7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3.2.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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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3.2.10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3.2.11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3.2.12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3.2.13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3.2.14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3.3职责要求
3.3.1生产车间负责人
3.3.1.1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3.3.1.2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3.3.1.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3.3.2监护人
3.3.2.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3.2.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3.3.2.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3.2.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3.3.3作业单位负责人
3.3.3.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3.3.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3.3.4作业人
3.3.4.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3.3.4.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3.4.3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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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4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3.3.5审批人
3.3.5.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3.5.2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4.1《作业证》由生产车间负责办理。
3.4.2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3.4.3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3.4.4《作业证》由生产车间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3.4.5作业证号填写按xxxx年xx月xxx号,例如:201901001.
第四十一章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断路特殊作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和检维修特殊作业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结合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实际,特制订断路作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 、范围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包括外来施工)的所有断路作业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3.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断路作业安全负责。 3.2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断路作业过程负责. 四、基本要求
断路作业: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五、作业安全要求
5.1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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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5.2 作业前,安全员或申请人要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5.2.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和作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5.2.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5.2.3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5.2.4可能发生的事故及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5.2.5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3 作业前,生产单位要确认如下工作: 5.3.1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设施进行交底;
5.3.2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的洁净冲洗水源; 5.3.3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5.3.4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作业内容、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查看应急疏散路线。
5.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5.4.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5.4.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5.4.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5.4.4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5.4.5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5.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使用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5.6 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到位,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5.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5.8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或监护人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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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5.10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5.11 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5.11.1 采用安全电压;
5.11.2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5.11.3 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5.11.4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5.12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六、《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管理 6.1《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6.2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6.3《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6.4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6.5《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6.6 断路申请单位在有关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6.7由作业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安全措施确认;
6.8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6.9 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安环部审批。
6.10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安环部备案。
6.11《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 年。 6.12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应变更作业内容、扩大适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6.13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14作业证号填写按xxxx年xx月xxx号,例如:201901001. 七、 相关/支持文件
7.1《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7.2《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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