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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来源:九壹网


广东省关于《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的实施办

【法规类别】离退休干部 【发布部门】广东省 【发布日期】1992.05.30 【实施日期】1992.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广东省关于《离休退休干部 休养所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一九九二年五月三十日 广东省民政厅)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颁发的《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军休所)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关于安置离休退休干部的方针、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他们安度晚年。

第三条 军休所是民政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承担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军休所的领导,民政局要简政放权,贯彻“专编专用,专款专用,专车专用,专物专用”的原则,确保军休所具有人、财、物使用管理权和开展生 1 / 2

产经营自主权,发挥军休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搞活军休所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

民政部门和军休所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军休所机构、人员配备,要按广东省编制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局、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民政厅〔85〕粤安办字第24号《关于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军休所工作人员配备要选配政治思想好、年轻力壮,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尊老敬贤,热心为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人员担任。军休所干部的配备、调动,要报上级军休办备案。

第五条 军休所实行所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离休退休干部参与民主管理的。各级人事、民政部门一定要选调事业心强、民主作风好,年富力强,廉洁奉公,有较强工作能力,热心为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人员担任所长。所长的职责是:实施所内行政业务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全所工作人员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要实行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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