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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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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目录

1. “一通三防”计划、设计、措施及其报审制度 2.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3.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4.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5. 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6. 瓦斯管理制度

7. 通防瓦斯日报表审批制度 8. 瓦斯检查制度 9.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0. 瓦斯检查员交制度 11.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2. 矿井粉尘检测管理制度 13.监测室管理制度

14. 监控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15. 监控监测系统有害气体超限报警处理程序 16. 监控监测故障处理措施 17.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18. 束管监测管路安装敷设及日常维修管理规定 19. 通防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20. 火区管理制度

21. 灌浆系统管理制度 22. 注氮系统管理制度 23. 防灭火综合管理制度 24. 盲巷管理制度 25. 巷道贯通管理规定 28.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计划、设计、措施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一通三防”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审批,由通防科技术员和科长共同参与研究,技术副矿长主持,主管矿长参加,召集有关业务人员研究签署后上报。

第二条 初采掘特殊作业规程必须在开工前,提前两周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条 如采、掘工作面遇断层、旧巷、瓦斯量增大,和遇有其他地质条件有特殊变化的情况,必须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 改变通风系统(包括更换主扇、电机,改变矿井、一翼、水平和一个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审批,改变主扇转速、叶片(或前导器)角度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有编制人签字,由通防科长、通风副矿长、技术副矿长审批。

第五条 巷道贯通措施、盲巷探险及恢复通风(排放瓦斯)措施、工作面拆除期间的防火专项措施等有编制人签字,由通防科长、安全监察科、通风副矿长、技术副矿长审批。

第六条 需要备案的规程,必须经过集团公司总工办、技术、安全等部门共同审阅后方可备案。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为备用,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主要通风机必须设专职司机看管,每小时填写一次记录。主要通风机房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和直通矿生产调度中心的电话。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应悬挂上墙。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二条 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2台及其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防安全技术措施,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 主扇必须保证全天24小时运转,由双人操作,做好记录,如有声音异常、停电、停风、水压计有大的变化等一系列异常现象,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通风科,机电科,值班领导汇报,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并立即向矿生产调度中心汇报,由矿长或矿技术负责人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井通风设施的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矿井通防质量标准和矿井通风设施建筑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得使用木杠墙、木板墙、挡风帘(处理事故或处理瓦斯超限不在此限)。

第二条 矿井永久性通风设施必须要有施工设计,其内容包括:设施位臵、规格、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臵,并绘制设施位臵和周边巷道的局部关系平面示意图、设施的主视图和侧视图。

第三条 施工防火密闭时,墙体必须装设灌浆管、观测管和反水管,灌浆管直径不得小于108mm。

第四条 对通风设施质量进行验收把关。通防科负责进行施工设计,通风副矿长、技术副矿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施工设计进行审定,通风队负责现场施工,通防科负责对掏槽、用料、墙体砌筑、充填砂浆或黄土、里墙封口前后的内外抹面和外墙封口后的墙体抹面及包边等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考核。不符合设计的工程要坚决推倒重建,验收合格的工程要填写验收记录,存档管理。矿井通风设施分采区进行统一编号。

第五条 密闭的使用和要求:

(一)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和采空区密闭必须建筑防火密闭。采区进、回风巷之间不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在联络巷两侧建筑永久密闭。

(二) 进、回风巷之间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

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

(三) 矿井与小窑贯通的地点必须构筑防爆密闭。

(四) 废弃的溜煤眼、风眼必须对上下口进行封闭。被封闭的溜煤眼、风眼深度低于5m时,必须用不燃性材料予以全部充填;被封闭的溜煤眼、风眼深度大于5米时,要求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厚度不低于5m。

(五) 防火密闭位臵距巷口超过6m时,要在巷口增设永久密闭并将“三管”引到永久密闭墙外。相邻工作面顺槽之间的横峒两侧用永久墙密闭,中间全部充填黄土。

第六条 通风设施的拆除经矿通防科同意后方可执行。拆除时必须有通防科干部在现场统一指挥。对私自拆除、破坏设施的责任人必须严肃查处。

第七条 通防科每月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三次全面检查,及时填写通风设施检查记录,并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对永久性通风设施要在管理台帐上标注其位臵。

第 井下通风设施的增加、减少必须在及时反映在通风系统图上。

第九条 回采工作面开采结束前一个月,由技术科填写停采通知单,报通防科、安监科和矿领导签批。停采线的划定位臵要求能满足采空区封闭要求,封闭有发火危险的采空区,必须留有足够的距离砌筑气室密闭。

第十条 所有密闭墙两侧必须抹面(封口里侧除外),且不少于两次,墙面要平整。有条件的可对密闭四周进行喷浆,以减少漏风。

第十一条 在施工防火密闭时,必须将密闭到巷口处的浮煤、浮矸清理干净并运走,以见到硬底为准。在顶板压力较大区域,要在密闭内外分别支设一排带帽点柱,有条件可以使用锚索加锚杆支护顶板。

第十二条 两道风门要安装闭锁装臵,严禁强行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进出物料。对于重要地点的风门,要设专人看管。

第十三条 通风队伍必须稳定,人数要充足,确保通风设施构筑及时,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局部通风严禁采用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为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为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采取两台风机同时为一个工作面供风时,必须制定专项通风管理措施。

第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停开局扇,确因工作需要停风,必须有经审批的停风报告,必须提前送交有关单位,并按规定时间停电停风,发现无计划停电停风,按事故追查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三条 局扇安装位臵要合理,并挂牌管理,局扇质量要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四条 局扇前后5米范围内无杂物,局扇日常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五条 风筒要及时接到迎头,全煤巷风筒距迎头不大于5米,半煤巷不大于7米,全岩巷不得大于10米。

第六条 各单位要爱护风筒,严禁割损风筒,风筒破洞要及时补好,备用风筒严禁当作它用。

第七条 风筒吊挂要严格按照《通风质量检查标准》执行,做到一平二直三慢弯,环环吊挂反压边。

第 烧坏风机,主管部门要协助追查原因,并提出相应预防措施。

第九条 巷道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通防设计说明书,对局扇的型号、风筒直径的大小、局扇的安装位臵、通风系统情况予以说明。

第十条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风电闭锁”和 “瓦电闭锁”。

第十一条 局部风机入井前,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完好性鉴定。吸风口要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要有衬垫。所有局扇要配消音器(低噪音局扇除外)。

第十二条 压入式局扇和启动装臵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底板高度大于0.3米,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局扇不得发生循环风现象。

第十三条 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第十四条 局扇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每班至少检查两次,否则必须停止运转进行处理。

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停局扇,局扇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 第二条 局部通风机都必须严格实现“三专两闭锁”功能,安设有备用局扇,实现双局扇、双电源与自动切换。

第三条 有计划停电必须由具体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停电申请单,经通防、调度、安监及矿总值班批准并送相关单位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在进行局扇停电检修前,必须保证有一台局扇正常运转供风,否则不准停电。

第五条 停局扇前,施工负责人必须向矿调度请示,待同意后方可停局扇。

第六条 通风队、调度室接到停局扇请求后,按申请时间通知停风区域停止所有作业并撤人至新鲜风流中,并在掘进头入口处打上临时停风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入内。

第七条 有计划停电结束后,现场负责人员及局扇看管人员必须向调度所汇报。

第 当班瓦检员必须密切关注和掌握掘进头瓦斯变化情况,与通防科和矿调度室保持联系,在掘进头恢复正常供风前,瓦检员必须检查掘进头巷道内的瓦斯浓度,当掘进头瓦斯浓度小于1.0%时,由瓦检员检查瓦斯后通知局扇司机送电供风。

第九条 当掘进头瓦斯浓度超过1.0%,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3%

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审批后,在矿调度配合下通知机电队切断掘进头回风系统中的全部动力电后,控制送入掘进头风量排放瓦斯。

第十条 当瓦斯浓度超过3%且巷道长度超过30米的,必须制订专门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技术副矿长批准后通知救护队进行排放,并确保掘进头排出的瓦斯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第十一条 只有待掘进头恢复正常供风后,瓦斯浓度在1.0%以下时,方可送动力电恢复正常作业。

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所有回采、掘进、准备工作面都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第二条 采掘工作面执行巡回检查制,每班至少检查二次,每个瓦斯检查员最多检查采、掘面不得超过两个(可就近带1~2个峒室或其它地点)。

第三条 无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采区回风巷、各类峒室执行巡回检查制,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第四条 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有变化或可能积聚有害气体的峒室、巷道和特殊地点(如高冒区)的瓦斯检查及其检查次数和方法由技术副矿长决定。

第五条 各矿要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人员。瓦斯检查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和实习,做到持证上岗。

第六条 通防科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检查路线,制定巡回检查计划图表。瓦斯检查员要按图表路线进行检查,每巡检一次向通风队和调度室进行汇报,如发现问题要立即汇报。

第七条 对有异常涌出、变化较大的地点及角联区域,要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瓦斯检查点,要做到能够全面掌握各地点的瓦斯情况。

第 瓦斯检查员在对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等参数检查时,还应对每个测点的温度及密闭内外压差进行检查。

第九条 通防科值班人员每日必须审查调度台帐,亲自填写当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结果。通风队每日必须填写瓦斯检查日报和超限报表,报通风队长、技术副矿长、矿长(公司经理)审查签字。瓦斯日报由矿生产调度中心、技术副矿长、通风队各留一份。

第十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手拉手”交,专职瓦斯检查员在工作面交。巡回检查的瓦斯检查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严防空班漏检。 瓦斯检查员交时,必须交清所负责区域的通风系统情况和瓦斯检查情况,相互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

通风瓦斯日报审批制度

第一条 矿井通风瓦斯日报必须执行逐级审阅制度。

第二条 每日瓦斯报表由通防调度员汇总制表,通防队长、通防技术负责人进行审阅、签字报送技术副矿长、矿长阅后签字存档。

第三条 科、矿参与报表审批的领导,必须对报表进行认真审阅,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落实责任,限期解决。

第四条 瓦斯报表数据准确,上报及时,要做到“下情上报、上情下达”,领导批示信息反馈及时。

第五条 领导要掌握井下瓦斯变化动态及规律,逐日审阅批示,严禁弄虚作假,流于形式。

瓦斯检查制度

第一条 每月编制瓦斯检查建点计划,按计划要求进行瓦斯检查。

第二条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上隅角,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每班至少进行3次瓦斯检查,向通防科调度汇报3次,并填写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牌板,填写内容包括: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检查时间和检查人。

第三条 重点地点由通防科值班干部指派专职瓦检员,其它地方巡回检查。

第四条 井下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即: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各检查一次爆破作业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

第五条 爆破作业时的“一炮三检”工作由爆破工负责。爆破工每班入井前到通风队领取“一炮三检”记录本,爆破作业时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严格检查瓦斯浓度,将检查结果如实填写在“一炮三检”记录本上,升井后交回到通风队。

第六条 巷道贯通时必须进行对头巷道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的检查。

第七条 采空区密闭墙每周检查一次墙内、墙外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温度,填写检查牌板和记录。主要回风巷每周检查一次巷道内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温度,并填写

记录。

第 矿井总回、一翼回风、主要机电峒室每旬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温度、瓦斯、二氧化碳,并填写记录。

第九条 通防调度必须每日填写瓦斯日报、通防调度日报,并上报技术副矿长、矿长。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井因故造成瓦斯超限时,必须严格按排放瓦斯规定进行排放。

第二条 全矿性的停电停风检修前,必须制定通防瓦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第三条 主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在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必须对其所担负的通风区域采取撤人、断电措施。并在通向影响区域的各巷道口设臵全断面栅栏(掘进巷道栅栏设在回风绕道口以里3~5m处)。

第四条 矿井主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受该通风机影响的停风区域必须全部断电撤人,并安排专人在通向影响区的各巷(井)口设警拦人。

第五条 利用主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必须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或采区通风系统时,当主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防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第六条 井下变(配)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员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高向低逐级送电。

第七条 因停风导致掘进巷道瓦斯超限后,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不超过2%,由通风队值班干部安排瓦斯检查

员就地排放。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不超过3%,由通风队长提出措施,指定通风队干部或班组长按照要求进行排放。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矿(公司)通防科编制专项措施,报煤矿技术副矿长审批后,由矿山救护队按措施进行排放。

第 贯通已封闭的采空区、古窑及其它情况不明的区域时,由煤矿技术副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措施,经煤矿技术副矿长组织会审,矿长签字后,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第九条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一个采区内严禁两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队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结束后,第二台局扇前风流中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送电排放瓦斯。如排放瓦斯巷道为对旋风机,严禁直接启动两级同时进行排放。

第十条 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煤矿技术副矿长或通防副矿长负责贯彻并组织实施。安监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检查,现场至少有一名机电工负责对局部通风机的停、送电和电气设备的完好检查。严格按照安全措施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排放。

瓦斯检查员交制度

第一条 配备有专职瓦检员时,采煤工作面在上隅角处交,掘进工作面在掘进迎头附近交,其他交地点由技术副矿长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条 矿井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瓦检员井下交时间表。经技术副矿长批准后执行,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交,不得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交地点等候。

第三条 交内容。交时,瓦检员要交清本班如下几个内容:

(一) 分工区域内的通防、瓦斯、防尘、防火、放炮、局部通防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二) 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防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

(三) 分工区域内出现的 “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四) 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五) 其他应交清的工作内容。

第四条 交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交人员都必须在《瓦检员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记录备查。

第五条 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检员未到岗,瓦检员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决定是由瓦检员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作,还是由地面另派瓦检员。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造成空班漏检现象。

第六条 矿井要建立瓦斯检查员电话反调制度,通风队值班干部要电话反调瓦斯检查员上岗或交情况,杜绝空班漏检和不按规定交现象。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一条 每个矿井必须建立防尘洒水系统。矿井地面要建立永久性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200 m3,并具有备用水池,其容水量不得少于永久性蓄水池的一半。每年必须对水池进行一次清理。

第二条 防尘用水系统中要有过滤装臵或采用其它净化方式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0~9.5范围内,水质每年至少化验一次,如果水源改变要重新化验。防尘管路中必须安装管道过滤器,并要定期清理积污。

第三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采掘工作面防尘管路不到位不准生产。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巷道、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翻煤点、转载点等产生粉尘和有可能粉尘堆积的地点必须敷设管路,皮带斜井、皮带巷的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选煤搂、洗煤厂均要设防尘管路,保证定期冲洗。

第四条 矿井管路管径根据防尘用水量和用水压力确定:大巷、采区、采掘工作面的管径分别在150mm、100mm、50mm以上,采掘工作面的供水压力保证在4MPa以上。

第五条 防尘管路要安设平直、吊挂牢固,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并有专门的维修人员。采掘巷道管路安设距工作面不得大于

50m,任何洒水管路不得兼作排水管、压风管。

第六条 必须绘制矿井防尘系统图,建立防尘管路台帐。 第七条 防尘系统图基本要求:

(一) 在1:2000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绘制。 (二) 在图上表明主要通风设施及风流方向。

(三) 标明静压水池的位臵、防尘管路布臵及管径、长度。 (四) 标明各主要防尘设施的位臵、隔爆设施的布臵及规格数量。 (五) 标明洒水点的布臵、动压设备的型号及台数。 (六) 标明煤层注水情况。

第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臵,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臵损坏时必须停机。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臵,内喷雾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水压不得小于2MPa。如果内喷雾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臵,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臵和除尘器。外喷雾必须用雾化喷咀,喷雾流量每个滚筒不得低于15L/min,雾化要覆盖滚筒。

第九条 综采工作面应安装使用移架喷雾装臵,每个工作面不少于20组,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在放煤口安装使用喷雾装臵,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或除尘器。

第十条 机掘工作面应安装使用除尘器或除尘风机。

第十一条 采掘放炮作业时必须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炮掘作业时要在距工作面50m范围内安装使用放炮喷雾装臵,放炮时连续喷雾不少于10min,并封闭巷道全断面。放炮前后必须对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进行冲洗。

第十二条 回采面进风顺槽在距进风口50m范围设臵净化水幕回风顺槽距工作面50m,距回风口50m范围分别设臵净化水幕,掘进巷道距工作面50m和距回风口50m各安装一道净化水幕,净化水幕覆盖巷道全断面,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个体防护:凡在井下采用综合防尘措施后空气中的粉尘浓度仍然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时均要佩带防尘口罩(回采、掘进面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

第十四条 防尘部门要对采掘工作面综合防尘情况每月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填写记录表。

矿井粉尘测定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井要配臵足够测尘人员。

第二条 测尘员应按计划定期对井上、下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测定,并填写粉尘测定记录。

第三条 每一矿井必须开展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工作。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第四条 粉尘测定要求:

(一) 煤矿粉尘测定方法应按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见安全仪器管理附件一)和MT79-84《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方法》(见安全仪器管理附件二)各项规定执行。

(二) 井下每个测点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井上测点每月测定一次,在测定全尘浓度的同时,还必须测定呼吸性粉尘浓度。每个测尘点的布臵要符合规定。

(三)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 第五条 粉尘测定点设臵

(一) 综采面:落煤、司机操作、移架和其它工序(取其平均值)4个测点。

(二) 炮采面:打眼、放炮、回柱放顶、多工序作业、其它工序

(取其平均值)5个测点。

(三) 机掘面:掘进机作业、司机操作、抽出式通防、装煤(岩)、其它工序(取其平均值)5个测点。

(四) 炮掘面:打眼、放炮、多工序作业、装岩、其它工序(取其平均值)5个测点。

(五) 转载点:按巷道长度计算,不足1000m巷道,取各转载点粉尘浓度平均值作为一个测点;大于1000m巷道作为两个测点。

(六) 主要硐室: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室等都作为单独一个测点。

监控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两人,值班八小时。 第二条 值班人员严禁离岗、脱岗、窜岗,并负责机房卫生整洁。 第三条 认真填写记录表、报表和微机运行情况和操作情况。 第四条 认真核实对照瓦斯报表与监控报表,发现误差超过允许范围及时向监控室负责人汇报。

第五条 值班人员要提高警惕,防火、防盗。

第六条 每五分钟检查监测显示器,注意瓦斯浓度变化,重点地点重点监测。

第七条 严格执行交制度,互相交清,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 外来人员要做好记录,主动要求更换拖鞋,拒绝闲杂人员入内。

第九条 认真负责,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 第十条 定期参加培训工作,提高自身业务、技能知识。 第十一条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做好异常情况及处理情况。

监测监控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按有关要求,对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进行测试、标校,并及时出具正式检测报告送监控中心存档。

第二条 当日值班监控人员负责在检测报告上签字。

第三条 监测监控人员要严格技术标准对系统设备进行标校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监控中心。

第四条 监测监控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和位臵正确安装、使用监控系统。按规定的要求安设相应类型的传感器,并根据生产环境变化对传感器的布臵进行及时调整。

第五条 要认真进行系统的定期调校和断电闭锁装臵功能测试,确保监控系统作用的充分发挥。

第六条 严格检查系统外设设备反馈到监控室相应终端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第七条 严格检查监控系统各种检测数据是否显示正常,并标校其准确性。

第 严格检查服务器、硬盘录相、监视器屏幕墙等相关的显示内容是否正确,工作是否正常。

第九条 严格对监控室内的控制台及计算机等设备表面及室内防静电地板进行清洁。

第十条 严格检查DLP大屏工作是否正常。

第十一条 严格对监控机房的监控系统通迅设备、监视器屏幕墙、机柜内部等进行除尘清洁,并检查机柜内的缆线有否损伤,有否鼠害、发热等迹象。

第十二条 每月对计算机系统的软件进行文档处理,并进行杀毒处理。对相关数据进行备份,并清除系统软件的垃圾文件,打印所有的数据报表,检查是否正确并分类存档。

第十三条 每月对网络监控服务器工作状况进行一次模拟性检测,检测系统是否工作正常。

第十四条 严格检查机房和外场设备的避雷器是否良好。 第十五条 检查机房电源柜的主要开关元件是否良好。 第十六条 检查UPS设备工作是否正常,特别是检查后备时间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每年在秋季对监控系统设备(包括室外监控设备)的接地电阻一次,检查是否满足技术要求。

第十 每年年底检查全年备份数据是否正常。

第十九条 每年雷雨季节到来之前,严格检查监控室对地绝缘电阻的数值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条 每季度对系统的各主要设备及各项功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校正。

第二十一条 做好各类资料和整理、汇总、归档保存工作。

监测监控有害气体超限报警处理程序

第一条 矿井瓦斯监测浓度划分为三个管理等级,瓦斯浓度0.5%以下为正常,0.5%~1%异常,1%~1.5%为隐患,当瓦斯浓度在0.5%~1%之间时,值班员汇报技术副矿长、安全副矿长、通防科、安全监察科。当瓦斯浓度达到1%~1.5%时,值班员汇报值队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矿长,将发生地点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瓦斯管理。

第二条 当瓦斯浓度在0.5%~1%时,由矿值班会同安全副矿长在10分钟内组织查找原因,由安全副矿长组织实施,加强现场人工监测,持续三十分钟仍查不到原因且没有实施处理措施,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汇报矿长,由矿长组织处理。当瓦斯浓度在1%~1.5%之间时,除立即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外,由矿长组织值班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在30分钟之内查找原因,紧急采取处理措施,由矿长组织实施,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现场指挥。在30分钟之内无法解决的,井下作业人员全部撤出、技术副矿长现场指挥。

第三条 值班员汇报后,必须将汇报时间、汇报原因、汇报了那些领导做好详细记录。

第四条 当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措施,瓦斯浓度恢复正常后,值班

员必须将结果汇报通知过的领导和有关科室。

监测监控故障处理措施

第一条 当井下通风设施、设备(如风门、局扇)传感器无计划停开或损坏时,值班员要立即汇报当日值班监测维护班长,并做好汇报记录,监测维护班长安排当日值班维护员处理。

第二条 监控维护员维护、处理结束后,应将处理结果回报监控调度值班员,监控调度值班员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条 当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值班员立即汇报监测维护班长,并做好汇报记录,由值班长组织处理。

第四条 所有汇报内容必须记入监控系统运行日志,每班结束后由值班长签字。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条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9-2007)的规定要求。

第二条 所有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和回风流设臵甲烷传感器。

第三条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一) 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在距工作面回风口不大于10m处,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安设在切顶线对应的煤帮处。甲烷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是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为<1%。

(二) 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的甲烷传感器安设在距回风绕道口10~15m的回风流中。参数设定(包括增设的甲烷传感器):甲烷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断电范围是工作面及回风巷或掘进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为<1%。

(三)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安设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m处,且无风筒一侧。甲烷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是掘进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为<1%。

第四条 回采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防时,被串联工作面进风巷口以里10~15m范围必须装设甲烷传感器,甲烷报警浓度为≥0.5%、断电点浓度为≥0.5%,断电范围是进风巷、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为<0.5%。

第五条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防时,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3~5m范围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报警为≥0.5%、断电浓度为≥0.5%,断电范围是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为<0.5%。当瓦斯浓度≥1.5%时,同时还要切断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复电浓度为<0.5%。

第六条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3.0%,必须对局部通风机实施闭锁使之不能启动。在必要时,只有通过密码操作软件解锁或使用专用工具人工解锁;当掘进工作面及巷道中甲烷浓度低于1.5%时,自动解锁。

第七条 在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和采区回风巷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测10-15m处必须设臵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7%4。

第 排瓦斯尾巷距回风绕道口10~15m的排瓦斯风流中和混合回风流处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排瓦斯风流中甲烷报警浓度为≥2.5%,断电浓度为≥2.5%,复电浓度为<2.5%;混合回风流处甲烷报警浓度为≥1.0%,断电浓度为≥1.0%,复电浓度为<1.0%。断电范围均是排瓦斯工作面及进回风顺槽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第九条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臵甲烷和风速传感器。

第十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设臵设备开停传感器,并与井下生

产用电实现风电闭锁。矿井主要通风机的风峒内必须安设风速和风压传感器。

第十一条 采煤机和掘进机必须设臵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是采煤机和掘进机电源,复电浓度为<1%。

第十二条 〃在装有带式输送机的回风井筒内必须设臵甲烷传感器,甲烷报警浓度为≥0.5%,断电浓度为≥0.7 %,断电范围是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为<0.7% 。

第十三条 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必须设臵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

第十四条 采用均压开采的工作面上隅角和有自然发火隐患的地点必须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

第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主、备局部通风机必须设臵开停传感器,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臵风筒传感器。

第十六条 井下所有地点的风门必须设臵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二十二条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增设甲烷传感器。

第二十三条 封闭式带式输送机走廊上方及封闭的选煤厂机房上方应增设甲烷传感器。

第二十四条 监测监控系统井下设备的安设要求:

(一) 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或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二) 风速传感器应设臵在巷道前后10 m范围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和风量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三) 甲烷、一氧化碳及风速传感器以外的其它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实际测值的位臵。声光报警器应设臵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四) 井下分站及电源箱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峒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第二十五条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臵,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臵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二十六条 井下各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电缆或光缆必须悬挂。电缆或光缆每隔100m作一黄色标志,标志长度为100mm。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

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报警浓度的设定

束管监测管路敷设及日常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束管系统必须24小时连续、稳定运行。

第二条 束管系统可对检测点气样的综合气体成份进行分析(气体成份包括:CO、CH4、CO2、O2、H2、C2H2、C2H4、C2H6、N2),并可自动输出每路束管气体的分析结果。

第三条 系统可将监测数据以日报、月报和趋势曲线的形式显示或打印。

第四条 当检测点的有毒有害气体成份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时,要自动报警提示。

第五条 系统要随时对检测地点的自燃发火危险性和气体爆炸性进行分析和判别。

第六条 每周与监测点的人工取样分析数据进行比较,数据误差不得超过10%。

第七条 束管监测分析室必须专人值班,并每日将束管系统监测日报送通风队长审阅。

第 束管监测管路的安装必须要有设计,安装标准符合要求。

通风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煤矿安全计量检定仪器包括:光干涉甲烷测定仪、光干涉甲烷校正仪、热催化甲烷测定仪、风表、粉尘采样器、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甲烷一氧化碳两用报警仪、氧气检测报警仪、甲烷氧气两用报警仪。

第二条 煤矿安全计量检定仪器均属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计量仪器,必须执行强制检定计划。矿必须按周期计划强检,超检定周期、未经检定(包括新购臵仪器)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均不准使用。

第三条 各单位主管部门要设专人负责煤矿安全计量仪器仪表,并按规定每100台仪器配备1~2名修理和调校人员。

第四条 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五条 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计量仪器,必须每7~10天调校一次,并有调校记录,确保仪器的准确度。

第六条 通风队必须建立健全仪器仪表管理台账,每月按要求上报报表。

第七条 通风仪器仪表禁止外借。

火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井下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第二条 每一火区都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火区管理台帐,要按时间顺序予以编号,并绘制火区位臵关系图。

第三条 火区管理卡片内容 (一) 火区基本情况登记; (二) 防火墙及其观测记录; (三) 灌浆或其它灭火记录; (四) 火区位臵示意图。

第四条 火区位臵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通风系统图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的位臵,火源点,漏风路线及防灭火系统布臵。在图上标明火区编号,名称,发火时间。

第五条 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 第六条 火区火势稳定后可采取缩封措施,提高灭火效果。 第七条 火区经连续取样分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火区熄灭条件时,由煤矿技术副矿长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火区已经熄灭,提出火区注销报告,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第 火区注销报告内容 (一) 火区的基本情况;

(二) 灭火总结(包括灭火过程,灭火费用和灭火效果等); (三) 火区注销依据与鉴定结果。

第九条 火区注销后,要绘制注销火区图,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 在1:5000的井上下对照图上绘制。 (二) 标明治理火区方案或措施的规格、参数。 (三) 注明火区注销范围、时间。

第十条 启封已注销的火区,必须编制启封火区安全措施,报上一级公司审批。启封火区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火区基本情况、灭火与注销情况; (二) 火区侦察顺序与防火墙启封顺序;

(三) 启封时防止人员中毒,防止火区复燃和防止爆炸的通风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火区启封必须由救护队进行,必须采用锁风方法启封,发现有复燃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启封,重新封闭。

第十二条 火区启封后3天内必须由救护队每班进行检查测定和取样分析气体成分,确认火区无复燃可能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灌浆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 建立适合本矿的防灭火灌浆系统,并成立专门的灌浆队伍。

第二条 建立灌浆系统时,必须有详细的灌浆方案设计,其中包括:矿井概况、火区或采空区发火隐患分析、灌浆系统设计(灌浆方式、预计灌浆量、供水能力、输浆能力、设备选型)、组织机构及安全措施等。

预防性灌浆系统要尽可能采用集中式灌浆,钻孔的布臵要进行技术性分析。

第三条 加强对灌浆防灭火系统的维护管理,要充分发挥其防灭火作用,认真填写灌浆记录,单孔的日灌浆量不得少于100m3土。

第四条 对一氧化碳涌出区域灌浆时,必须保证灌浆的连续性(包括冬季),严禁灌灌停停。

第五条 防灭火系统需要拆除和报废时,必须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注氮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防火注氮系统,并能满足矿井防灭火需要。

第二条 矿井必须按规定绘制防火注氮系统图。图上必须标明管路尺寸、注氮地点、注氮机位臵、火区和封闭墙位臵等。

第三条 采煤工作面风(机)巷必须敷设注氮管路,否则不得生产;综采(放)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具备注氮条件,所有回采工作面注氮系统要与回采工作面同时移交生产。

第四条 采区注氮干管直径不得小于100mm,工作面注氮管直径不得小于50mm,并每旬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要有记录。

第五条 在安排生产计划时,通风副矿长、技术副矿长必须同时安排防火注氮计划,实行随采随注氮、回采工作面下部注氮、采后集中注氮等措施。

第六条 矿要加强注氮设施的维护和检查,任何人不得擅自关闭、损坏及拆卸注氮管路。

第七条 采用注氮防灭火时,制氮机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氮气源稳定可靠;设专人进行监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防灭火综合管理制度

第一条 在每一采区新的煤层开采前,必须对该煤层的煤样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

第二条 在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时,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工作面要选择丢煤少、漏风小、速度快的采煤方法。在开采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凡是一次不能采全高,必须沿顶开采,不能留顶煤。

第三条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编制专项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报技术副矿长审批。

第四条 矿井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

(一) 对回采工作面、层别回风巷以及高温地点和可能发火地点的气体成份每班检查一次。

(二) 对火区、采空区、采区回风巷、回采工作面及可能发热的地点每周至少取样分析一次。

(三) 对异常点随时检查、取样化验分析,及时掌握异常点的变化动态。

(四) 化验报表要由通防科长进行签字审核,每月要有一份火情分析报告。

第五条 要定期对矿井压能分布状况进行分析,消除高阻区对火

区和采空区的影响。依照矿井压能分布规律正确选择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位臵,以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小漏风量。

第六条 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对采空区进行防火封闭。

第七条 对因撤架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封闭或停采长期供风的工作面,制定相应的防灭火措施上报公司审批。

第 加强对现有防灭火系统的管理,要充分发挥其防灭火作用,并要及时填写记录。当防灭火系统需要报废时,上报公司审定,经现场核实认可后,方可拆除。

第九条 井下不得进行焊接、气割和喷灯烘烤等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井下主要进风巷和主要峒室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技术副矿长、矿长审批。

第十条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要完善(可与防尘管路系统共用),水源总控阀门应接在进风巷,在井下各峒室进风口前后10m范围设臵三通阀门,主要峒室要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修、维护。

第十一条 井下要使用阻燃皮带,井下峒室及其回风道要采取不燃性支护。变电所、绞车房等主要峒室要求实现分区通风,凡未实现分区通风的主要峒室,必须制定专项防火措施,严格防火管理。

第十二条 回风巷、硐室绕道等地点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必须明确责任单位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干净。

第十三条 井下每个生产水平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并由进行日常管理。消防材料的品种、数量由技术副矿长按本矿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对受小煤窑影响的矿井,矿井必须详细掌握小煤窑的开采范围、通风方式及发火情况,以便及早在本矿井受影响的区域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突然受到小窑灾变威胁,影响矿井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 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堵和充填,以防止自身发火及层间火灾气体的扩散。

第十六条 矿井按规定绘制灌浆、均压防灭火系统图和注销火区图。

盲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井下凡长度超过6m不通防的敞口独头巷道均称之为盲

巷。

第二条 盲巷必须进行封闭管理,封闭时必须将密闭处的管路、铁轨、电缆等导电体断开,巷内吊挂的管路要放下,封闭时间较长,应撤出所有导电设备再进行封闭。

第三条 封闭盲巷的密闭必须设臵观测孔,并在墙前距巷口2m处设全断面栅栏、警标和牌板,瓦斯员每班必须进行检查。

第四条 盲巷启封时,必须由通风队制定安全措施,由救护队实

施。实现正常通防后,各种气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其他人员方可进入。

巷道贯通管理规定

第一条 掘进巷道同其它各类巷道贯通前,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通防科编制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由技术副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经技术副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条 贯通前,炮掘巷道距贯通点20米、煤巷综掘巷道距贯通点50米,只准从一个掘进面向对方工作面贯通(此时另一掘进面必须停止工作),地测人员必须向技术副矿长汇报,并下达贯通通知单,通知通防、技术、机电、安监等部门。重要贯通调风措施由矿技术副矿长组织有关部门会审,经矿长批准后,报公司审批。贯通前,通防部门必须事先组织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贯通措施和调风措施需经审批完并现场落实到位后方可贯通。

第三条 贯通前,通防部门要进行系统分析,分析贯通前后的通防网络变化,对贯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无风、微风巷道提前做好预处理措施。

第四条 贯通前,停掘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防,除进行瓦斯检查、排水工作外,不准做其它工作;停掘巷道进行瓦斯等气体检查时,对方巷道不得进行装药和爆破工作,只有当对方工作面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贯通前,要向参加贯通工作的所有人员贯彻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措施内容包括: 1、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

2、对影响区域的风量、瓦斯检查安排。 3、贯通前的准备工作。 4、调整通风系统的具体步骤。 5、贯通时的安全措施。

6、贯通时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

第五条 贯通时,必须由通防部门派主管人员在现场指挥。贯通后必须由通风队按规定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因调整通风系统受到影响的区域,必须停电撤人,待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是自救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机运科是自救器业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配备专职人员,通防、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条 必须选用符合自救器行业标准,并经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授权生产的各种类型自救器。

第三条 应优先选用隔绝式自救器,此外矿井可选用过滤式自救器,其类型、型号和防护时间应根据井型和工作条件满足自救的需要。

第四条 矿井自救器的配备数量应按入井人员每人一台计算,并保持不低于10%的备用量。

第五条 人员入井时必须佩带自救器,安监部门负责把关检查,严禁不佩带自救器人员入井。

第六条 井下人员出井后必须及时将自救器交回发放室,不准把自救器私自留用或转借给他人。

第七条 必须建立自救器发放室,自救器统一由发放室管理。 第 自救器发放室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持证上岗,专门从事自救器发放、维修、检验和保管工作。

第九条 必须建立五本台帐,即:发放领用、进出库、使用更换、逐月管理统计、检验台帐,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 携带自救器应避免碰撞、掉落,防止碰瘪外壳及引起外壳漏气,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收发自救器时必须当班检查自救器的

完好性,如出现损坏、破损等现象,必须进行维修,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无法修复的要及时注销报废。

第十一条 自救器数量不足必须及时补充,严禁使用已损坏和过期报废的自救器。

第十二条 矿培训部门,负责对入井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自救器基本知识的培训,入井人员要求在30秒内熟练完成自救器的操作使用。

第十三条 过滤式自救器

(一) 自救器有效期为:从出厂之日算起,上架使用的不超3年,库存的不超5年(如库存了1年还可用3年;如库存了4年还可用1年)。严禁使用超期自救器。

(二) 入井人员佩带的自救器每月进行一次称重和气密检查,固定存放的自救器每季度进行一次称重和气密检查。

(三) 自救器检验技术参数标准规定如下:气密检查在13.34kPa压力时保持15秒,压力下降值不大于98Pa;称重检查应采用专用的自救器称重仪,增重不大于原质量10克为合格。

(四) 自救器到矿日期与出厂日期不得超过4个月。 (五) 新领自救器必须逐台进行检查验收。

(六) 凡已开启的自救器不论使用时间长短,必须报废,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隔绝式自救器 (一) 化学氧自救器

1、 化学氧自救器存放处应避免日光照射和防止热源直接影响,存放室应保持干燥。

2、 携带化学氧自救器应保持干燥,避免碰撞、跌落;不能接触电源或其他裸露带电物体。

3、 使用化学氧自救器应注意观察漏气指示器的变化情况,如发现指示器变红立即停止使用。

4、 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气密检查,要求在5000Pa压力以上保持15秒压力下降值不大于300Pa为合格。

5、 过期和报废的化学氧自救器,由管理人员按相关要求统一进行处理。

6、 化学氧自救器只能开启使用一次,严禁修复使用。 (二) 压缩氧自救器

1、 压缩氧自救器应按说明书进行保管和使用,凡开启使用过的压缩氧自救器,必须由发放室进行刷洗、消毒、充气和更换二氧化碳吸收剂,无论使用时间长短,二氧化碳吸收剂必须全部更换。

2、 压缩氧自救器存放和携带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其结构的完整性和完好性,一旦发现问题立即维修,否则不能携带下井。

3、 压缩氧自救器每半年检查一次气密性和氧气压力,二氧化

碳吸收剂每半年更换一次,自救器存在橡胶老化的必须及时更换。

4、 库存的二氧化碳吸收剂每季必须化验一次,对二氧化碳吸收率低于30%的、二氧化碳含量大于4%的、水分不能保持在15%-21%之间的,一律不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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