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足额提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等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应加大安全资金投入,矿部鼓励各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达到科技兴安和本质安全。
第四条 财务部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将使用情况在成本账务中据实列支。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是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严格把关,并对财务部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批复的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对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项目在月份成本报表中详细列明,经安全环保部审核、安全总监批准后交财务部进行核算。没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环保部经理和安全总监签字的,财务部不得入账。
第七条 财务部在月底将上月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明细表报安全环保部和综合计划部。
第 年度安全生产费用实行计划管理,安全环保部年底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安全专项投资计划,并上报综合计划部。
第九条 综合计划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年度安全专项投资计划进行审查,报有关矿领导批准后,再上报矿业股份公司。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提取标准是10元/原矿产量不含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投资计划必须是已列入公司年度安全专项投资计划或已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的计划。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投人遇紧急情况时,可先行支出,于2日内报安全环保部和综合计划部,分管矿长审查后,综合计划部在 3 日内报公司。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计划下达后,各单位要按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或追加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及时报安全环保部和综合计划部,经分管矿长批准后,由综合计划部上报公司。
第十四条 对外发包的安全专项投资应经过招标,超过 50 万元的工程需报公司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的范围进行计划和列支: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
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在本制度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矿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其所需支出无需报批,但必须向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并按照本制度规
定的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应无余额。
第十 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矿部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或本(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