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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差报销管理制度

来源:九壹网
出差报销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出差流程,有效控制差旅费用的支出,提高出差业务人员的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理程序

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计划、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借据”,列明用款计划,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担保后,经财务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借款。

3、审核人员根据签有总经理批准的《出差申请单》和相关票据,按费用包干标准规定,经审核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4、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5、出差回公司应在一星期内报账,超过一星期报销费用的,扣除所报金额的1%;若迟报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扣除所报金额的5%(日期)。

6、出差时借款,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7、出差时间计算,上午11时前离开本市的按一天计算;中午11时后离开本市的按半天计算。中午11时前抵达本市的按半天计算;中午11时后返抵本市的按一天计算。

第二条 费用标准

总体原则:对出差人员的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1)报销标准:

职务 城市 住宿费 餐补 交通补助 A线城市(省会城市及直辖市) 实报 部门总监 B线城市(地级市) C线城市(县级市及以下) A线城市(省会城市及直辖市) 部门经理 B线城市(地级市) C线城市(县级市及以下) A线城市(省会城市及直辖市) 部门主管 B线城市(地级市) C线城市(县级市及以下) A线城市(省会城市及直辖市) 员工 B线城市(地级市) C线城市(县级市及以下)

(2)交通工具标准:

实报 实报 180 160 140 140 120 100 130 110 100 30 20 60 40 80 60 实报 实报 人员 交通工具 部门总监 实报 实报 实报 实报 实报 二等舱 实报 部门经理 预申请 软卧 二等座优选 二等座优选 实报 二等舱 60 部门主管 预申请 硬卧 二等座 二等座 实报 三等舱 40 员工 预申请 硬卧 二等座 预申请 实报 三等舱 20 飞机 普快 火车 动车 高铁 客车 轮船 出租车

第三条 报销办法

(一)住宿费报销办法

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实际住宿的天数计算报销。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管理住宿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3、出差人员住宿费报销标准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若有特殊情况,在总经理批准的前提下,可按实报销。

4、住宿费标准一般指每天每间,若为同性二人同时出差,按一个房间标准报销。

(二)伙食补助费报销办法

1、中午11时前离开本市按全天补助;中午11时后离开本市按半天补助;中午11时前抵达本市按半天补助;中午11时后返抵本市按全天补助。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管理伙食的,一律不予报销伙食费。

(三)交通费报销办法

1、因个人原因造成行程延误导致的改签费、退票费等费用公司不予报销。若因工作调整,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更改行程的,方可报销产生的费用。

2、员工级别的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但下列情况除外: (1)出差目的地偏远,没有公共交通工具的; (2)携有巨款或重要文件须确保安全的; (3)收、发货物笨重,搬运困难或时间紧迫的; (4)陪同重要客人外出的;

(5)执行特殊业务或夜间办事不方便的

以上情况须请示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报销。

3、主管及主管以上级别的出差人员鼓励乘坐出租车。

4、出差人员应按最简便快捷的线路乘坐车船,不得饶行。出差期间经总经理批准顺道回家探亲、办事及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游览,其饶线多支付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期间按事假考勤。 (五)其他

1、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总经理通知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

2、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车(船)票时间、车次、住宿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对于公司代为订票的,应保留复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第四条 出差补助

1、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5元,每月月底随工资核算。中午11时前离开本市按全天补助;中午11时后离开本市没有补助;中午11时前抵达本市没有补助;中

午11时后返抵本市按全天补助。

2、出差期间需占公共假期的,可以调整同等天数的休息。若不愿调休的,可以按劳动法规定日补基本工资。不调休的情况下,法定国家节假日出差的,以基本工资的3倍计入本月工资;周末出差的,以基本工资的2倍计入本月工资。

3、公司规定,出差调休实行一季度一清的办法,即上个月的调休日未使用,自动顺延至下个月,一季度结束,若还有未使用的调休日,统一按基本工资日补。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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