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九壹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的情形

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的情形

来源:九壹网


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的情形

无论案件的胜败,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一般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但是也有例外,可让被告方承担。经笔者总结,大致分为以下法定、酌定和约定三种情形:

一、法定情形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二、酌定情形:

涉及到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

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

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约定情形

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若双方当事人在产生纠纷前就已事先约定律师费等费用的承担主体的,应依约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