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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回避自查报告(共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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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回避自查报告(共12篇)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员工管理,促进员工依法从业.秉公办事,

根据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亲属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两种形式。

任职回避是指对需要回避人员实行的单位.部门间工作调整或分工调整的回避安排。公务回避是指在涉及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及执行或从事重要公务活动时,对需回避人员实行脱离事项实施过程或议事现场的回避安排。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在岗员工。第二章回避范围第四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对一方当事人实行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继父母.养父母.继子女.养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以及继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可能影响履职公正的亲属关系。 第五条任职回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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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行员工之间存在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领导班子中任职,不得从事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工作;一方为领导班子成员的,另一方不得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信贷审查等工作。

(二)存在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双方,不得在本行同一机构或职能部门工作,不得从事有相互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第六条公务回避范围各单位员工在从事纪检(监察).审计.案件审理.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出国审批及某些专项业务审批.管理等公务工作中,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策,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第三章回避原则和回避程序第七条亲属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任职级别不同的,由任职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任职较高的一方回避。任职级别相同的,

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第任职回避程序

(一)总行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变动或分工调整需回避时,本人应提出回避申请或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回避建议,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作出回避决定。

(二)职能部门(支行)主要负责人因工作变动需回避时,本人应提出回避申请或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回避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有权部门作出回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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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员工因工作变动需回避时,本人应提出回避申请或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员工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后作出回避决定。第九条公务回避程序

(一)领导班子成员需回避时,本人应向本单位提出回避申请,按规定作出回避决定;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二)职能部门(支行)主要负责人.其他员工需回避时,本人应按照管理权限向主管单位或公务活动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由主管单位或公务活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主管单位或公务活动负责人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三)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履行公务回避程序的,可由该项公务活动的负责人直接作出回避决定。第四章 回避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亲属回避工作的组织实施。属任职回避的,

根据管理权限对回避对象实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公务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实行告知制度。第一条 在录用.晋升.调配或履行公务时,所有员工有义务如实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人力资源部应进行认真的审核,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并调整工作。应回避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第二条 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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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第五章 附则本办法由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11篇信用社银行员工亲属回避暂行办法信用社(银行)员工亲属回避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信用社(银行)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员工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根据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内部控制建设要求,结合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亲属回避是指信用社(银行)

根据规定的范围,对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实施工作岗位回避,以增强工作的公正性,防范操作和道德风险。第三条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单位(或辖内)亲属回避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四条 回避区域内的员工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须按规定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第五条 回避区域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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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联社机关作为一个回避区域; (二)办事处.市联社机关作为一个回避区域; (三)县级联社机关及所辖营业部作为一个回避区域; (四)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及所辖机构(部门)作为一个回避区域。第六条 凡有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信用社(银行)员工,原则上工作安排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在同一个回避区域内工作;

(二)在不同的回避区域内安排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工作岗位;

(三)在不同的回避区域内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第七条 亲属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由担任现职较晚的一方回避。如有特殊情况可事先征求本人意见,由人力资源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一方回避。第 对因联姻新形成的亲属关系和因职务变化需要回避的员工,当事人要主动说明,由各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回避。第九条 亲属回避调整工作应按先内后外的原则,各单位先在规定回避区域内部横向之间或上下之间进行。因本身实际困难无法调整的,可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部门批准后适当安排工作岗位。第条 对拒不执行回避制度规定.欺骗组织.隐瞒亲属关系员工,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情节严重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调整.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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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按照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第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亲属回避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登记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亲属回避。第二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第12篇某集团亲属回避暂行规定.doc集团亲属回避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企业管理秩序,规范用人管理,维护集团声誉和利益,促进集团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集团亲属回避暂行规定。

1.回避范围

1.1 必须回避的亲属关系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1.2其他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管理,一般也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配偶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2.回避原则

2.1 在集团同一部门或同一公司及其下级机构有上下级关系的应回避,一般由下级回避;

2.2 在集团同一部门或同一公司及其下级机构共事并隶属于同一直接上级的,一般应视情由一方回避。

3.回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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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于已经形成事实的,由人力资源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回避建议,报经总裁决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3.2 回避对象在回避前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回避对象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对不服从集团决定的,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3.3员工调整岗位和新招员工时,须遵循亲属回避原则; 3.4对于特殊情况确属工作需要不宜回避的,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经总裁审批,另行处理。

3.5 公司班组内的亲属回避工作,由公司自行开展。 4.回避纪律

4.1亲属回避工作要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阻碍亲属回避工作,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和托请他人进行干预;

4.2 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宣传,做好所属员工和本人亲属的思想工作;

4.3 所有员工要对亲属回避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及时向集团人力资源部举报;

4.4 在执行本规定中发生的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都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严查处。

5.附则

5.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5.2本规定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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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本规定施行中发现的不合理的地方,今后修改完善。履职回避排查自查报告回头看自查报告银行回头看自查报告药品回扣自查报告(共3篇)单位回头看自查报告(共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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