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
一、合同总则
本协议书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元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署。鉴于甲方为了保证油田勘探开发业务安全平稳运行并具有较高的应急反应能力,需要租用直升机进行定期巡检、事故状态下的紧急抢险和其他相关的服务,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直升机租用项目
实施地点:塔里木油田石油勘探开发区域及境内其它地区
直升机应用主要内容:塔里木油田业务范围内的勘探开发现场办公、检查、人员急救、生产应急抢险以及突发事件或紧急状况的处理。
飞行时间:600小时/年
履行期限:2004年 月 日至2005年 月 日 合同机型:米-8T直升机一架
2. 合同总则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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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下列文件组成整个合同,每个文件均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这些文件是可以相互解释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则各个文件的效力优先次序按下面列明的次序:
(1)合同总则; (2)合同条款;
(3)合同条件中所列的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4.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合同签订前,乙方按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甲方按合同规定每月向乙方付款;合同总价的10%作为HSE保证金(按年限划定)。
5.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双方代表中较晚的签字日期为准。 6. 本合同一式十四份,正本二份(双方逐页草签或骑缝盖章),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二份,甲方执六份,乙方执六份。如对合同的内容产生争议,以正本为准。
二、合同条件
1.0 定义
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1.2 合同:指包含主合同和所有附件的“直升机租用服务合同”和补充协议。
1.3 乙方:开元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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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合同货币:人民币
1.5 天:从零点到24点之间的24小时 1.6 白天:从日出到日落前30分钟
1.7 月:公历月。在按日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公历月的天数应为特定月的具体天数。
1.8 紧急情况:要求采取紧急措施的状况及结果。
1.9 维修基地:乙方自行选择或临时搭建的驻地,作为直升机长期停放和非计划性、计划性检修的驻地。驻地相关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基地为库尔勒、乌鲁木齐机场。 2.0 临时起降点:甲方指定并提供的用于人员运送和设备装卸的临时场地,约为直径40米的空地。
2.1 作业区域:塔里木油田勘探开发区域及境内的其它地区。 2.2 飞行时间:按民航飞行条令对直升机计时规定,以旋翼开始转动始至旋翼停止转动止。维修基地和临时起点之间的飞行时间由乙方承担,不纳入计时。
2.3 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遭遇的其发生不可预见、人力不可抗拒、无法防止、其后果不能避免、并且导致本合同的履行受到直接影响的或致使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等事件导致直升机损坏(直升机自身的机械、仪表和电气等方面的问题不可视为不可抗力)。
2.4 甲方执行代表:由甲方指定的,负责甲方具体工作管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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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工作联络的甲方总协调人。
2.5 乙方执行代表:乙方指定的,负责甲方和乙方工作联络的乙方总协调人。
2.6 计划飞行:在飞行前一天14:00之前通知乙方的飞行作业。 2.7 紧急飞行:人员急救、生产应急、抢险、临时重大生产组织等所实施的非计划飞行作业。
2.0 合同开始及终止 2.1 合同开始
2.1.1 本合同从签约日期开始生效,并在一年内持续有效(下称“首期”)。期满后,甲方有权决定延续合同两至三年,延续合同期间乙方服务的费率不得上涨。
2.1.2 飞行作业从合同开始之日生效,甲方提前5天通知乙方第一次飞行作业的时间。 2.2 合同结束
2.2.1 如果合同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果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15天内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进行了合理和满意的补救,则对方可以撤销终止合同通知。
2.2.2 在甲方按照2.2.1款行使权利时,甲方按照附件1的要求支付给乙方截止于通知之日的所有费用。
2.2.3 甲方在以下情况享有不通知乙方即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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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飞行事故、频繁发生飞机故障影响正常飞行。以上情况不需等待权威机构或主管部门的调查报告。
2.2.4 如果在工作或服务时,飞行设施确实的、结构的或推定的全损,在乙方不能再提供合同规定的飞行设施、无法再履行本合同时,合同从损失发生时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0 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3.1 协助乙方办理预定航线坐标等事宜。 3.2按照合同要求按时支付运输服务费用。 3.3 在飞机执行任务时,负责飞行的总体协调。 3.4 负责飞行任务的下达,对每次飞行时间进行审核。 3.5有权对飞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出评定。 3.6有权对乙方提出改进工作的整改通知。
3.7有权审核乙方人员的资质,并对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乙方人员提出更换。
4.0 乙方的责任
4.1 乙方应确保提供的直升机及其装备完全适合塔里木油田勘探开发区域及境内其它部分地区地貌和气候特征,飞行要符合国家的航空飞行规定,并且根据航空当局要求,保持飞行资格。 4.2 乙方应根据乙方作业手册操作直升机,保证不低于中国民航总局和有关航空当局制定的通用航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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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直升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适用标准为法律要求或直升机及发动机厂家手册的标准,从高要求。甲方可随时检查乙方相关的维护记录和飞行员训练记录。
4.4 乙方应根据甲方需要执行作业,并尽力满足甲方所有飞行要求。乙方全面控制直升机所有的安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载重、路线、降落场地和天气状况的适宜性等与直升机安全有关的因素,并负全部责任,同时执行甲方有关安全的管理规定。
4.5 乙方应按航空标准自行保证乙方人员具有工作资格并富有经验,持有全部有效证书,并具有在直升机上进行现场实践的经验(5年以上)。
4.6 乙方自行负责安排所需的地面人员和地面设施,以保证飞行的安全。
4.7 乙方应保证始终持有所有为了安全有效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质及相关证件。 4.8 乙方应严格遵守:
4.8.1 所有在作业区内有效的法律法规。包括有关雇用、招聘等服务事宜,及有关影响合同作业的事宜。严格执行所有涉及甲方安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4.8.2 允许相关部门的代表对乙方作业进行安全检查。乙方同意提供所有必要的设施和协助,以保证检查顺利进行。 4.8.3 按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事故的全面报告,包括与工作有关的乙方人员和财产的事故,按甲方要求定期提供安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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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4.8.4 在进入甲方作业区作业之前,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并与甲方协商,必须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或豁免,否则不得开始工作。 4.9 除非与甲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保证在任何时候,提供满足本项目要求的直升机机长。
4.10 乙方应保证始终具备足够的、随时可用的乙方人员,按照合同要求操作、维护直升机,满足甲方合理的飞行要求,包括不受的紧急飞行。
4.11 乙方应提供履行合同义务所需的人员、工具和设备。 4.12 乙方应始终根据操作手册和操作程序操作直升机,并在合同期内始终根据甲方执行代表的要求保持其可行性,甲方应被告知影响作业的所有变化。
4.13 乙方应按照合同条款维护、修理和检查直升机,在合同范围内随时确保直升机的可服务状态并适航飞行。
4.14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或有关航空当局的要求,保存准确的维护记录,甲方执行代表可以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对其进行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4.15 乙方应在任何合理时间与甲方执行代表沟通,以使甲方执行代表满意并确认乙方作业遵循并符合合同要求。
4.16 乙方自行负责制定和实施适合甲方上机人员的培训计划,并保证上机的甲方人员符合飞行条件。
4.17 甲方购买乙方的飞行服务,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提供的飞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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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计划和抢险要求,完成与飞行相关的所有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飞行许可与管制、中途加油保持续航能力、直升机维修检修、机组人员资质与许可、飞行作业、配套设施、地面及地勤服务、飞行计划与记录、总结与报告、飞行作业应有的所有程序与手续。
5.0 可用性
5.1 乙方应提供和维护合同规定的直升机,并配备机组人员,满足甲方24小时的飞行要求。甲方要求乙方在接到紧急飞行的通知后,1小时内保证直升机可供飞行。
5.2 在甲方的指导下,直升机将用于帮助其它处于危急情况中的作业人员或财产。
5.3 如果合同规定的直升机不能满足计划飞行要求,乙方应在1小时内安排替代的有相应飞行能力的直升机并承诺不增加额外费用。
5.4 乙方如果在1小时内没有提供满足甲方紧急飞行要求的直升机,或没有在5小时内提供满足甲方计划或非计划飞行要求的直升机,甲方可在损失发生时中止合同。因不能及时提供合同飞机造成的甲方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5 若直升机由于如下原因不能飞行,不能视为未满足飞行要求: 5.6.1 天气情况超出乙方作业手册(依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中规定的;
5.6.2 甲方违反3.0款所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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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如果乙方不能以甲方可接受的替代机取代受损直升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8 乙方应让甲方知道所有可能或将要影响直升机可用性的因素,并与甲方共同解决后续问题。
5.9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月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飞行时间、飞行计划变更、及替代机使用情况、直升机计划维修保养等。 5.10 服务于第三方的飞行: 如果乙方希望使用合同规定的直升机为第三方提供飞行服务,乙方应得到甲方事先的书面批准(但该飞行不得影响本合同规定的突发事件或紧急状态的有关作业),并且各方在第三方正式飞行之前书面确认乙方为第三方提供飞行服务的费用(该费用将部分抵扣甲方的小时租金),为第三方飞行的费用不低于本合同规定的飞行小时费。
6.0 乙方人员
6.1 乙方对乙方人员完全负责。乙方支付所有与他们雇用和履行工作有关的费用,甲方不应以任何方式对乙方人员负责,同时乙方应保证甲方免受任何乙方人员被雇用期间伤亡或事故引起追诉。
6.1.1 乙方应保证雇用条件,如工作小时、工资和其他乙方人员雇用事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乙方应完成所有税款、社会保险及其它与乙方雇员工资有关的扣除款项的支付。
6.2 甲方有权以适当充分的理由要求乙方替换任何不合格的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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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承担由撤换引起的所有费用。 6.3 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指定乙方执行代表负责和监督工作。甲方也应书面推荐一名,负责甲方和乙方之间的联络沟通,甲方执行代表有权给乙方书面指令,乙方从甲方执行代表处接受书面通知和飞行计划的预约、撤销和变更。
6.3.1 乙方执行代表必须保证24小时能够有效联系,因乙方执行代表不能得到及时联系、飞机不能及时起飞而导致的甲方直接损失应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4 由一方对另一方人员出于健康考虑而引起的后果,任何一方都不对另一方负责。 7.0 机组人员飞行训练
7.1 乙方除了承担机组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后续培训义务外,还要完成规定的月度培训计划,以确保乙方机组人员保持良好的飞行状态。 8.0 报告程序
8.1 甲方和乙方应在合同开始执行之前,要对每日完成飞行情况的报告格式达成一致,报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8.1.1 直升机的可用性。 8.1.2 每日飞行总结。 8.1.3 加油作业内容。 8.1.4 飞行时间。
8.1.5 可能影响将来作业的预计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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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影响直升机可用性的配件和设备的情况。 8.1.7 机组人员适合飞行的情况。 8.1.8 第二、三天飞行需求确认。
8.2 合同期间飞行的具体服务方案、执行程序和报告格式由双方在第一次飞行前拟定。 9.0 付款
9.1 本合同直升机飞行时间为600小时/年,费用为520万元/年;不足600小时,按600小时收费;年飞行时间超过600小时,超出部分按8500元/小时计费。
9.2 合同采用每个公历月结束后15天内,乙方整理上个公历月所有执行的飞行记录和相应的小时费用,编制付款申请,以指定的合同货币开具国家税务局规定,递交到15.1款所述的甲方办公室。付款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经甲方执行代表或甲方执行代表指定人员签字确认的工作量统计或完工报告;
——国家税务局指定的正式;
9.3 每月付款方式为:每月按年费用的平均数额进行付款,余款在合同期最后一个月结清。每月应付款项的10%作为HSE保证金,在合同期执行完成后经甲方HSE审查合格后支付。 9.4 甲方收到乙方的月度付款申请的30天内,甲方通过支票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按有效的结算资料支付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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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保险和责任
10.1 根据本合同的条款,乙方应该承担并支付下列保险(国家调整保险金额标准时,应随之相应上调):
10.1.1乙方应持有任何法定保险。任何国家法律要求的保险,由乙方自行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10.1.2 飞行法律责任保险,包括第三方、乘客的行李、货物和邮件,任何事故或事件的法律责任合并单一上限为事故或事件的数量不受。
10.1.3 乘客责任保险,按国家航空管理规定,每名乘客保险额70,000元人民币,负责身体伤害包括死亡。
10.1.4 飞行综合公众责任保险,合并单一上限为1,000,000元人民币,事故或事件的数量不受。这种保险包括乙方履行合同要求的所有作业(不包括飞行法律责任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 10.2 履行本合同时,乙方应保证甲方具备取得各保险凭证的权利、证明以上保险具有充分效力。但甲方接受这些保险凭证,并不免除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10.2.1 这些保险凭证应包含一项规定——声明保险公司同意,如果保险有任何撤销或实质变化,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 10.2.2 乙方通知保险公司按合同条款所示地址将保险凭证直接递交甲方,保险单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10.3 上面所列的保险要求不表示所给定的范围和足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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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的利益,也不应视为乙方负责向甲方赔偿的。
10.4 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理赔,负责兑付甲方保险的全部事宜。 10.5 风险结构
10.5.1 甲方应免除并保障乙方,免于受到所有由于甲方财产的损失和甲方雇员或受邀人的人身伤亡而引起的赔款、裁决、亏损、费用和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律师费)的影响。 10.5.2 乙方应免除并保障甲方,免受所有由于乙方财产、设备的损失和乙方或其分包商的雇员(包括作为单一经营者的乙方)或受邀人的伤亡而引起的赔款、裁决、亏损、费用和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律师费)的影响。
10.5.3 合同双方均同意,公平解释10.5.1款和10.5.2款所包含的保障和免除,并应用于人身伤亡和损伤,其适用于:
10.5.3.1 直接、间接或偶然地由双方达成协议的工作或来往于人员、财务所处的地方而引起的后果;
10.5.3.2 不管其原因,均不受地包括,不适合航行性、严格责任、违反保证(明示或暗指)、材料的残缺、场地或往返场地的条件、或受让人(或免除债务人)或其雇员和代理人的过失,不论此过失是单独的、共同的或同时发生的,主动的或被动的。 10.5.4 推定损失:除非是由于一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任何一方均不对对方的利润损失、产量损失或类似的推定损失负责。 10.5.5 任何一方应尽力使对方能够充分了解到,自己掌握的另一方根据本条有义务保障的任何有关伤亡或损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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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 本合同10.10款中的免除和保障应扩展到甲方母公司、协约人和第三方使用者。
10.5.7 本合同中“重大过失”是指可以通过人员通常的谨慎合理的预测而避免的后果。
10.5.8 双方各自承担自己一方的推定的或间接的损失,并保证不牵连对方。
11.0 审计
11.1 乙方应保留一套关于履行本合同和相关交易的真实记录。乙方进一步同意在合同履地完成后保留该记录不少于2年。任何甲方授权的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和合同履行完成后2年,均可审计乙方的这些记录。
12.0 承包商
12.1 乙方应作为承包商履行本合同。乙方和其代理商或雇员均不是甲方的代理商或雇员。乙方应全面负责并单独指挥、控制其代理商、雇员,并应控制进行作业的方式方法。 12.2 乙方应在报酬条件下,自担风险费用履行合同。
13.0 保密
13.1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甲方一切信息均为保密事项(已为公众了解或在媒体上公开的内容除外),对此乙方有严格保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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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保密期限永久。乙方不得利用知悉的保密事项进行谋利活动。若乙方需要在发表的论文中引用保密事项的,需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的约定,则应支付甲方本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赔偿金,如该违约赔偿金不能弥补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13.2 乙方应告知每个得到上述资料的董事、雇员、代理商和分包商及其董事和雇员第14款的规定,如果他们之前没有与甲方达成个别的处理资料保密的协议,乙方应要求他们书面同意,以与乙方同样的方式遵守第14款的规定。
13.3 不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14.0 通知
14.1 本合同中规定的所有通知和其它交流文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这些通知和交流文件应亲自递交给对方的全权代表,或以特快专递和传真的形式传递。
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地址:库尔勒市 甲方执行代表: 电话: 传真:
乙方:开元通用航空公司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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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执行代表: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14.2 除非另有规定,以特快专递传递的通知和其它交流文件,应视为在收据上显示的日期收到,以传真传递的通知和其它交流文件,应视为在传送日后紧接的工作日收到。
15.0 转让
15.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一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如果甲方转让其权利给作业区的协约人或任何关联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乙方不应无理。本合同对双方各自的继任者和受让人,仍然有效并起约束作用。
16.0 不可抗力
16.1 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在不可抗力发生期间可以暂缓履地义务。
16.2 由于不可抗力发生而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一方,应以书面方式立即通知对方,并承诺一旦不可抗力停止立即恢复履行。
16.3 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工作完全停止,但甲方可能继续在本合同的工作中或与工作相关的作业中产生固定费用。因而,甲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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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工作因不可抗力完全中断后,书面通知乙方立刻中止合同。这种情况下,甲方仅支付乙方合同规定的通知时间之间的报酬。 16.4 如果合同按以上规定中止,当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双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恢复履行。
17.0 法律和仲裁
17.1 乙方和他们的所有雇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它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由于上述人员没有遵守法律、法规而导致甲方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合伙人、协约人被罚款或负债,乙方应补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17.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均应达成仲栽协议后提交权威仲裁机构,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库尔勒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8.0 违约及索赔
18.1 由于甲方未按合同支付款项而导致飞行延误,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8.2 由于乙方原因,未满足甲方飞行要求,应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将扣除乙方相应时间段的服务费用,或按合同金额的10-20%支付违约金。
18.3 由于乙方机组和直升机原因,导致直升机在巡检和紧急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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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不能按时起飞,造成甲方产生直接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赔偿金额上限为本合同总金额。
19.0 规定
19.1 本合同所列条款及附件,包含了双方的全部意思表示,应取代所有以前关于此主题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沟通、陈述或协议。 19.2 任何一方的弃权或其它的不履行,不应解释为将来不履行或弃权,不论其是否具有相同或不同的特征。
19.3 本合同的任何部分因任何原因不能执行,应进行调整而非失去效力。无论如何,本合同的所有其它部分应视为有效。 19.4 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要签订“直升机租用服务健康、安全与环境(HSE)合同”,HSE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与“直升机服务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5 飞行服务方案和执行程序、飞机综合性能、乙方人员资质、禁止的特定物品和项目活动、安全和环境实践、保险单、相关记录文件为准,在第一次飞行作业前,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19.6 附件:附件1:HSE合同。
本合同一式拾肆份,正本贰份(双方骑缝盖章或逐面草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拾贰份,甲方陆份,乙方陆份,如对合同的内容产生争议,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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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执行代表:
2004年
日乙方开户银行:乙方帐号: 结算联系电话:执行代表:
2004年 - 19 -
日
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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