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作者:关军锋
来源:《乡音》 2019年第2期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关键,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
一、 我省在乡村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乡村治理重视不够,思路不新,办法不多。乡村治理是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缺乏现成经验遵循,见效慢且治理实效难以量化考核,许多基层更关注产业、生态等方面,乡村治理依然是乡村振兴的薄弱环节。
(二)系统合力不足,工作碎片化现象明显。许多乡村采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简单方式,没有将乡村治理与乡村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要素作为有机整体综合施治,工作资源有效整合不够。
(三)信息化程度较低,平台建设滞后。目前乡村治理信息化虽有了一定发展,但在宣传、村务公开、村民自治参与等方面,还缺少相应的平台。缺乏整体规划,影响了信息化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发挥。
(四)方法较为单一,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度不高。一些村民缺乏权利意识、使用权利主动性不强,参与程度低;村务管理决策体现不够,农民群众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发挥不充分。
(五)“三治合一”治理体系有待完善。近年来,工业化和城镇化背景下农村人口外流,以伦理秩序作为自身行为规范的习惯仍然存在,农民群众参加自治的热情不高,各有关部门协调不够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三治合一”的效果。
二、 对我省乡村治理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三治合一”治理体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道路。三治融合的关键是树立自治的核心地位,将农民作为乡村治理的主体,同时以法治和德治为辅,从而促使自治有力、德治有效和法治有序。应建立健全领导、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在全省农村“两委”换届完成后,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深化村民自治实践,进一步建设平安乡村,加强村民法治教育,提高乡村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同时弘扬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乡村传统文化与现代乡村文明的融合。通过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效统一,真正实现乡村善治。
(二)壮大新“农民”群体,提升乡村治理能力。乡村社会建设,必须营造农民社会生活共同体意识,使“原子化”的个体农民重新联结起来,培育提升乡村社会自我治理能力,最终实现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焕发出发展的活力。一要加大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力度,促进新型职业农民的养成,使其成为农业生产和乡村治理的主力军。二要发挥“乡贤”的能力、资源等优势,不仅共建、共治,更强化共享,增强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
(三)统筹施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建设“五位一体”深刻认识乡村治理内在要求,发挥各要素协同作用,共同推动乡村治理水平的整体性提升。一是发挥村民代表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监督作用,使其能够有效支持和监督村委会日常工作。二
是加大乡村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参与力度,在农民个体和村委会之间建立起有效的连接桥梁。三是充分发挥农业企业、合作社、科技小院、红白理事会等在乡村治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引导更多农村组织参与乡村集体事务管理。
(四)更新理念,创新平台,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乡村治理中的应用。建立乡村电子政务平台,整合村务公开信息、农产品市场信息、外出务工信息等,提升乡村治理的透明度、公信力。及时了解群众心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同步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农民乡村治理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五)高度重视,明确职责,把乡村治理放在乡村振兴战略更加突出的位置。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应对乡村治理做出专门部署,出台具体方案,明确分工和主体。明确的领导责任,乡镇、村委会的主体责任。对“三农”工作尤其是乡村振兴工作进行考核时,将乡村治理作为重要权重。同时,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优化融入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将公共资源向乡村延伸,激发村民参与积极性,培育村用民主权利能力,以有效乡村治理工作推动乡村整体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