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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九壹网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环督字[2009]77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关于生态立省、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重大战略决策,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解决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充分发挥职能,进一步加大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力度,把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放到与水、气环境管理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实现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转移及处置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 为加强对重点危险废物污染源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综合各单位危险废物的危害性、产生量、转移量和处置量规模等实际情况,我厅现发布《江西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第一批)(以下简称《重点危废监管企业》,见附件1),并将根据情况变化,确定新的《重点危废监管企业》。

三、 严格实行危险废物申报制度。《重点危废监管企业》按规定申报本企业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重点危废监管企业》每年1月底前需向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和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

心(以下简称省固废管理中心)填写报送《江西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见附件2)。各设区市环保局要认真审核申报结果,严禁瞒报、漏报、和虚报现象。对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活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 严格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严禁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交由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严禁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必须在每个季度前十天内向省固废管理中心报送《江西省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季度报告表》(附件3),申报上个季度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不按规定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的,由省固废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固废管理中心提请我厅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江西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行统一管理,由省固废管理中心统一印发,统一编号,各设区市环保局统一领取和发放使用。危险废物的跨省转移必须报我厅污染防治处审批,跨设区市转移必须移入和移出地设区市环保局同意。严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在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转移、运输、接受危险废物。严禁任何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和遗弃危险废物。

六、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坚决查处违反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厅将组织对《重点危废监管企业》执行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级环保部门也要加大对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力度,特别要严厉打击违反上述规定,转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查处和曝光一批大案要案,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七、加快加强固体废物管理能力建设。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建设要求的通知》(环发[2008]58号)要求,加快固体废物管理

机构建设,调整和优化职能,充实人员力量,进一步加大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力度。

附件1:《江西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第一批)》(略)

附件2:《江西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

附件3:《江西省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季度报告表》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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