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周公制礼”记载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不下蔗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蔗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三国五鄙”是指将“国”分为三个区域,把“鄙”分为五个区域,让士,农,工,商分别居住,从事自己的职业,生有所依,死有所葬;同时谨慎使用生,杀,贫,富,贵,贱这六项基本。
“令顺民心”语出(《管子·牧民》),即只有使法令顺应追求利益民心,法令的实行才能像源源不断的流水那样通行无阻。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在担任执政的第六年,子产为适应新的封建制和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在改革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改革,这便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书。“铸刑书“是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不法先王,不是礼仪:“不法先王,不是礼仪”是春秋时期郑国邓析的思想,意思是不必效法先王,不必尊崇礼仪。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坚持改革的思想。
邓析很重视法律,对法律也是很有研究。由于他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于子产刑书也持有否定的态度,于是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
写在竹筒上,所以称为“竹刑”。
儒家主张“以政为德”,“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提倡教化,注重道德的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反对“不教而诛 ”。但他们并不否定刑罚,认为“化之弗变,异之弗从”,“于是乎用刑矣”。实际上,他们主张采用“宽以济猛,猛以济宽”的两手统治方法。一般说来,儒家总认为刑罚是道德教化的辅助手段。后人把它总结为德主刑辅。
《论语》一书,记载有孔子的谈话以及孔子的弟子的问答,是研究孔子思想的只要资料。
无讼思想:孔子重视教化,旨在息民为恶,使之改恶从善,自然会达到“无讼”的境地。提出了“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一无讼思想。在孔子看来,断狱不仅在于判断是非,而且要使民知是非。明确地把断狱不仅作为制裁手段,而且当成教育手段的,是孔子,这也是他的一项新贡献。
减省刑罚,“罪人不孥” 孟子反对族刑连坐,主张“罪人不孥”即刑罚只应加于犯罪者本人,而不应株连其妻室儿女。
孟子从“重民”思想出发,更直截了当地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主张。 当然,孟子并不是说人民比国君更尊贵,那种思想在封建时代是任何进步思想家都不可能提出的,而是说争取人民最重要,象征国家的土谷之神次之,相对来说,国君个人就不那么重要了。
“明分使群”是先秦儒家学派的代表人荀子的观点。他认为人类要生存,就必须“能群”,即人有组成社会集团的能力,社会里必须有“分”,即区分职业和等级。这是礼法起
源的一个前提。
所谓“节用裕民”,就是要求统治者节省费用,使民富裕。
荀子继承和发挥了儒家人治论的思想,明确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国家的治乱决定于有没有“治人”,是否贤人当政,而不在于有没有良好的法律。
尚贤事能:墨家主张“尚贤(使)能”,统治者应该大力选任贤能,这是“政之本也”(《尚贤上》)。并呼吁统治者应把招贤纳才作为一项特别重要的任务。
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不党父兄,不偏富贵”是春秋战国时期墨家学派的思想命题。墨家反对儒家的宗法制和礼制,表现在用人上,即反对任人唯亲,主张任人唯贤。该命题是反对以父兄为党,以富贵为偏,对儒家“亲亲”,“尊尊”给予了彻底否定。
道家学派:先秦道家,是以“道 ”为其思想体系的核心的一个学派。春秋末期的老子是道家的创始人,战国中期的庄子是道家学说的集大成者。
“道法自然”,是道家的学说:主张统治者应该顺从自然,以自然为法。在人定法之外,还有一种效力更高的来源于自然的规则存在。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是指法律法令越是繁多严密,人民就越贫穷,盗贼也就越多。这是《老子》对当时出现的“法治”主张的批判。
商鞅把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法”,看做治理国家的唯一工具和判定是非功过的唯一标准。《商君书》在论述法的重要时说法令就是人民的生命,治国的根本,防止人们作恶的工具,它太重要了。为此,商鞅反复劝告国君“不可以须臾忘于法”。一切依法行事,国
家就能治理好了。 商鞅之所以反复强调法的重要性,目的在于劝告统治者,要想巩固政权并进而成就霸业,唯一办法是摒弃礼治,实行法治。
所谓“定分”,就是确定事情的权利名分,其实质是要求把封建私有制和等级制用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治理好国家,就必须“定分”,权利名分定了,就可以止争,法就是“定分止争”的工具。
商鞅认为法律具有“兴功禁暴”的功用。所谓“兴功”,主要指富国强兵。所谓“禁暴”,是指制止被压迫者的反抗。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商鞅主张对人民轻微的触犯封建法律的行为,也要实行重刑。
“事断于法,国之大道也“(《慎子》佚文,以下引此书只注篇名)。国君应该依法办事,把法作为判断是非功过的客观标准。
信赏必罚。韩非主张有功的该赏就赏,犯罪的应罚就罚。他看到“县(悬)罪而弗诛,……可亡也”(《亡征》)的教训,所以强调“信赏必罚”,严格地依法办事。
董仲舒是西汉儒家《春秋》公羊学派的大师,生活于汉武帝即位前后个三十多年。他勤奋好学,景帝时为博士,以“天下三策 ”获得武帝的称许,先后人许多重要官职。他 “恐久获罪,以病辞官家居”,“以修学著书为事”。他的著作很多,现存的主要有《春秋繁露》和《汉书·董仲舒传》中的《举贤良对策》。
所谓《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核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原心论罪”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的思想命题。它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在判断一种行为的时候,它看重的是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行为的效果。凡是符合《春秋》之义者就是“至善”,即使犯法,也不是罪;反之,如果违反《春秋》的精神就是“志恶”,即使犯罪未成,也要定罪。
自董仲舒之后,号称博通群经的夏侯始昌,夏侯胜,谷永,刘向,萧望之等人,都擅长阴阳灾异说,极力神化皇权,受到汉朝统治阶级的重用。这种神学神学的发展,就称为西汉末年的“纬”。所谓“纬”,只不过是封建神学和庸俗经学的混合物。(p29)
律学原是经学的一个分支。形成于汉魏时期,在晋代有长足发展,逐渐成为我国法律史学上独具特色的注释学。律学对当时的立法,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理直刑正”:所谓“理直”,就是法律要明确体现纲赏名教。“刑正”,是指使用法律要做到准确,宽严适中,轻重得当,有罪必罚,罪刑相符。
杨坚鉴于南北朝时严刑酷法,“虐忍无度”,以致上下愁怨,内外离心的局面,于开皇元年命高熲(炯),郑泽,杨素,常明,韩睿,李谔,柳雄亮等,制定新律。开皇三年,又命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这两次所修订的新律,就是《开皇律》。
天下相预:柳宗元在《答刘禹锡天论书》中,进一步阐述了他的“天人不相预“的观点。他说年成的凶歉丰收和社会的治乱是两回事,前者属于天(指自然),后者属于人(指社会),自然和社会各有其发展规律,是互不干预的。所以,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感应关系。
理大罪,赦小过:白居易认为要人民有悦服之心,在司法中必须贯彻“理大罪,赦小
过”的原则。所谓“理大罪”,主要是针对潘镇和长吏来说的,因为他们权大势重,横行不法,谁也不敢触动他们。所谓“赦小过”,主要是针对小官吏来说的,因为他们权轻位卑,即使只有小过小错,却要受到惩罚或诛杀。这样就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熙宁元年(1068)神宗即位,锐意图新。次年任王安石为参知政事,主持变法。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政。先后颁行“均输法”,“青苗法”,“市易法”,“保甲法”,“方田均税法”等,统称“熙宁新法”。
“三不足”理论是北宋王安石实行变法的理论基础。即“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只要利国利民,上天,古法与人言都不是障碍。表现了他变法的决心,也是对古代理论的发展。
“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经历了变法实践的王安石深切地认识到,要实现天下大治,主要靠两种方法:一是“大明法度”,即废除旧法,弊法,创立新法,善法;二是“众建贤才”,即汰除守旧平庸之吏,起用进取有为之士。
“臣之与君,名异而实同”:黄宗羲在论述君臣共治和君权的时候,始终是以君臣平等,同为天下作为基点的。他认为,君主与官吏同属天下之“客”,即人民的公仆;二者之间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臣之与君,名异而实同”,臣吏不是君主的“仆妾”,而是其同事或师友,“官”和“君”在政治上是平等的。
为了战胜侵略者,魏源分析了敌我双方的情况和军事上的优点、缺点,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口号,即学习西方资产主义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新式武器,以达到战而胜之的目的。
《天朝田亩制度》是公有思想的具体法律表现,它以改革封建土地所有制为核心,提出了一套社会结构的设计,宣布废除一切土地私有制,剥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计口授田,财产公有,共同生产,彼此支援。
“国家以法制为先”是洪仁轩的思想命题。他认为立法是治国之本。整顿法制不仅可以扭转太平天国法律松弛的弊端,而且可以增强国力。
“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是张之洞的思想命题。“经术”即四书五经中的纲常名教,它是全部法律“精义”之所在。法律是“表”,即形式,“经术”才是“里”,即内容。形式受内容决定并为内容服务,因此法律受“经术”决定并为“经术”服务。
《新学伪经考》1康有为著作,写于戊戌变法之前。2该书把《左传》等古文经典为伪经,认为其湮没了孔子“改制之圣法”。3旨在破除士大夫对于传统经学教条的迷信,为变法维新扫清思想障碍。
“太平之世不立刑”康有为在他的《大同书》里指出:“公羊三世”里的“太平世”即大同世界,是人类发展阶段上“至善至美”的理想社会。在那里,人们摆脱了“乱世”中存在的各种“苦道”。社会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从而社会可以达到“治至刑措”,实现“太平之世不立刑”。
“去九届”是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的达到大同世界的根本办法。“九届”即国界、级届、种届、形届、家届、产届、乱届、类届、苦届。康有为认为,人类只有去掉这“九届”,才能达到大同世界。
“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的三权分立说。这是资产阶级改良派法律思想家梁启超所说,
他提倡专政政体为立宪政体,主张三权分立。在梁启超看来,君主政体和立宪政体的体是完全相同的,只是立宪政体对君主的权力有一定的。
《仁学》:谭嗣同的《仁学》通篇讲“仁”。所谓“仁”,就是以“平等”为第一或最主要的标准。并针锋相对地提出了自己的平等主张;谭嗣同还主张改订旧律,“尽学西法”。
简答
夏 商 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夏 商奴隶主的“天命” “天罚”思想2.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授说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及其意义
变化: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为此提出了“以德配天”说。意义:1是为了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2也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开始重视民心向背。
周公“慎罚”说的主要内容是:1他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2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3反对乱罚无罪,杀不辜。4刑罚适中。
管仲在继承周礼的同时,又对周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造:
1.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起过的君主集权制和霸王地位。2.突破了“礼不下蔗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削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3.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4.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额。
简述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意义。
1.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2.它冲破了“刑不上大夫” 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贵族的重要作用。
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
1.以“宽” 服民和以“猛”服民。在统治方法上,子产主张“德政”:“为政必以德”,“德,国之基也”。
2.罪刑相当与以情断狱。子产主张严厉执法,反映在运用刑罚方面则表现为强调定罪量刑必须以公布的礼,法作为标准,使罪名与刑罚相当。同时也主张根据礼仪原则加以权衡,不要拘泥于刑法条文。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1.仁学和仁政说2“为国以礼”的礼治论3德主刑辅论4论法与刑5“为民制产”,轻徭薄赋6“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在先秦思想家中,极力主张以礼治国的有周公,孔子,孟子和荀子。从法律思想的角度来看,孔子的礼治论主要有一下内容:1剥削阶级享受是“天下之通义”。孔子认为,宗法等级制度是天经地义的,人有智愚,贤不肖之分,所
以社会有尊卑,贵贱的等级。2“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说。孔子强调各等级贵族必须严格遵守周礼所规定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目的在于扭转当时“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的紊乱局面,使大家各安其位,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3礼乐兴,刑罚“中”。孔子认为,只有兴礼乐,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行事。社会秩序才不致紊乱,使用刑罚才能得当;否则,就将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孔子维护礼治,也表现在他力主孝悌上,主张“以亲着隐”。4“礼之用,和为贵”。主张“以礼让为国”的孔子“强调礼的作用”,以遇事都做得恰当为可贵,就是要大家和谐一致,消除争夺,使社会保持安定。
孟子以“仁政”为核心的法律思想?1王道仁政,道德教化2减省刑罚,“罪人不孥”3“为民制产”,轻徭薄赋4民贵君轻,“暴君放伐”5“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
荀子法律思想中儒法合流特点的具体体现:荀子是侦破那个过历史上最早结合礼与法的思想家,他引法入礼,将体现贵族礼仪的旧礼改造成了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度的新礼,其具体体现有:1提出“明分使群”的礼法起源论,将礼仪于刑罚并提,与孔,孟的观点都有区别,而与法家的“定分止争”的法律起源论有相似之处。2强调礼的实质在于区别等级,使“任人唯亲”的旧礼变成了“尚贤使能”的新礼。3主张“隆礼重法”,他对礼的谈论最多,而且将礼的地位抬的最高,同时他也常谈论法的问题,这与孔,孟也有不同。荀子主张将礼的原则法律化,使礼具有法律效能和拘束力,并设想出礼法合治的治国方案。
重?
1荀子在隆礼的同时,也强调重法,明确提出了此项主张。2以法律作为赏功罚罪的标准,“勉之以庆功,纠之以刑罚”。礼和刑法都是维护统治的工具,治国必须二者并用。3法以礼为本,认为法的作用在于禁奸止暴;主张先礼后法,罚当其罪。
简述墨家学派和儒,道,法诸家相比所具有的明显特点。1墨者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坚决维护墨家的宗旨,并富有牺牲精神。2墨家有严格的法律,如果墨者的政治活动违背了墨家宗旨,就要受到批评或制裁。3墨者“以自苦为极”,生活艰苦。4墨家有自己的法律:“墨子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简述“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墨家“一同天下之义”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是想使“兼相爱,交相利”的原则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用国家强制力自上而下地加以贯彻,统一人们的思想,避免社会混乱。他们幻想依靠“天”的权威和力量来“一同天下之义”,正反映出小生产者政治上的软弱性。
简述墨家刑赏论的意义?墨家的刑赏论也体现了“天志”。总的看来,墨家的刑赏论,在当时确实是一种进步的理论,尽管它是从维护小生产者利益的立场出发的,但它在客观上对统治者的滥赏滥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作用。
简述以法治国的内容?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并具有强制力,使赏罚的原则深入人心,奖赏给予谨慎守法的人,而刑法则加于违法犯罪的人。法家强调:“法令者民之命也,而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应当做到“事断于法”,以法作为治国的唯一工具和判断是非功过的唯一标准。齐法家和韩非则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的口号:“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简述商鞅重刑论的实质及影响?在战国时代,商鞅的刑赏论,对打击奴隶主贵族和鼓励人民从事耕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实质在于重刑,对人民轻微的犯罪行为也要处以重刑,这是以赤裸裸的血腥恐怖,充分暴露了商鞅的地主阶级本性。至于他想通过重刑达到“无刑”,那不过是一种主观的幻想。
简述汉初黄老思想在法律,政治方面的表现。1无为而治,“与民休息”2文武并用,
“德刑相济”3“罚不患薄”,约法省刑 4“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
简述贾谊礼法结合论的重要影响?贾谊的礼法结合的思想,反映出他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主张在统治人民是兼用教化和暴力两手,而重点放在教化方面。他对文帝说:如果有人说礼仪不如法令,教化不如刑罚,那何不“引殷,周,秦事以观之也。”贾谊的礼仪结合思想,在当时已贯彻到实际立法之中。《汉书·贾谊传》说:文帝时“诸法令所更定,及列侯就国,其法皆贾谊发之”。这种礼法结合的思想对后世有较大的影响。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西汉时期,经过高祖,惠帝,吕后,文帝,景帝各代以黄老之学为知道的统治,在近七十年间,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劳动人民创造了大量的财富,国家已拥有雄厚的财力和物力。同时,由于西汉时期王朝采取削藩,在平定吴楚七国之乱后,地方诸侯王的实力已大为削弱,政权日以巩固,逐渐形成了封建大一统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具有“雄才大略”的汉武帝,对待西汉社会存在的各种矛盾,自然不会听之任之,消极无为。他一反其先辈的妥协态度,采取积极有为的,“外事四夷,内兴功利”,急功进取。这样,原来那种“无为”的黄老之学,势必不能再继续推行了,而维护封建大一统和皇权的董仲舒新儒学便应运而生;同时以这样新儒学为基础,形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2)应经合义,礼法融合。3)“三纲”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4)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简述董仲舒的“罢黜百家”与加强封建皇权的关系?董仲舒认为,要维护和发展当时政治,经济上的大一统局面,就必须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二者是密不可分的。所以,他把统一思想看做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当时,在阶级矛盾日益显著的情况下,汉初统治者倡导的黄老“无为”思想和与民休息的,已失去其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不合时宜
了;同时,儒家的仁义,礼乐等学说便逐渐被视为维护封建统治的有效工具了。董仲舒在对策中向武帝提出了以儒家思想统制其他各家的主张,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
简述董仲舒德主刑辅论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董仲舒在先秦儒家德主刑辅的思想基础上,加以发展的“阳德阴辅”的德主刑辅理论,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封建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思想武器,其影响至为深远。但由于这种理论包含有重教化,省刑罚,反对统治者昏庸残暴和用繁法严刑来人民等内容,因此它在历史上曾经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王充对“天刑 ”论的批判?王充以朴素唯物论为武器,对西汉以来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所宣扬的“天下感应”,“君权神授”,“天刑”,“天罚”等神权思想,从理论上进行了系统的批判。1批判天有赏善罚恶能力的“天造谴告”说。2批判“用刑非时则寒,施赏违节则温”的时令说。3批判“行善者福至,为恶者祸来”的祸福说。
刘颂重法主张的具体内容如下:1复肉刑。刘颂为延尉时,曾两次上表,力主“复肉刑”。3纲举网疏。法令画一,执法必严,以律断罪。
简述嵇康,阮籍“越名教而任自然”论及其意义?阮,嵇属于非正统派玄学,他们讽刺,揭露司马氏集团高唱“名教”的虚伪性,为推崇“自然”,否定“名教”的理论形式来表示自己的,但骨子里仍然是维护和坚持儒家纲常礼教的。阮籍,嵇康蔑视“名教”的理论向右发展,激扬了士族子弟颓废放荡,荒淫奢侈的风气;而向左发展则可以演变为反抗现实政权的理论。
鲍敬言的“无君论”?鲍敬言是我国思想史第一个明确提出无君,无主张的思想
家。其法律观的内容特点是:1否定“君权神授”论,提出暴力征服说。2否定君主设刑是“兴利除害”,批判君主“屠割天下”的罪恶。3建立“无君无臣”的理想社会,废弃任何国家和法律。
论述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与功利价值观?1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墨家强调人的平等性,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兼相爱,交相利”的平等的关系。只要大家做到“兼相爱,交相利”,就能使国家富强,人民众多,刑政治平,社稷安定。2功利价值观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一般地说,儒家“重义轻利“,并经常把利和义对立起来。墨家则相反,他们以人民之利即公利为唯一的价值标准。
论述变?韩非思想学说的核心是“以法治国”的法治论。他从进化的历史观和“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认为实行变法、推行“法治”是历史的必然,是时代的需要。1“法与时转则治”韩非认为,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历史任务,“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措施)变”,这就需要根据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力”。一语出自《韩非子》。在韩非看来,人类社会最初也曾经历过一个没有争夺的时代。以后,社会发展了,“人民众而货财寡”,于是你争我夺,社会秩序混乱。为了适应社会的这一变化,就需要有国家和法律来“禁暴”、“止乱”。2“好利恶害,之所有也”。韩非把他的老师荀子的“性恶”论和前朝法家商鞅的“性恶”说发挥到极端的地步,他用剥削阶级的眼光来看待人性,认为“好利恶害,人之所有也”。任何人都是以“求利之心”来处理问题,人际关系都是赤裸裸的利害关系。既然人是“好利恶害”的,那么君主正可以 利用自己掌握的生杀予夺的权力,用赏罚来控制臣民。总的来说,韩非的变,适应了战国时代的要求,在当时是一种先进的理论。实际上,韩非是要求用封建地主阶级的新法,完全代替奴隶主阶级的旧法,自上而下地全面实行地主阶级的“法治”。
论述“以法治国“,法,术,势相结合?1.“以法为本”。(1)治国必须“以法为本”。
韩非对法的重要性作了较全面的论述。他认为,治国必须“以法为本,本治者名尊,本乱者名绝”《饰邪》。在他看来,执政者依法办事,国家可以由弱变强。(2)刑赏是君主手中的“二柄”。韩非认为,以法治理国家,当务之急就是正确的实行刑赏制度。(3)峭其法“(立法严峻)而严其刑”。2.法、势结合论。韩非讲的“抱法处势”,就是坚持法治而又掌握权势的意思。这是韩非法治理论的一项重要内容。韩非把“势”分为“自然之势”和“人为之势”。但韩非强调是“人为之势”,即依靠君主的地位和权势,来推行“法治”。3.法、术结合论。
韩非自称是“法术之士”,主张用法行术,使法和术结合起来。
试论《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意义?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出自《唐律疏议》。 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1. “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在封建君主政体中,皇帝是整个国家的最高权威,他的权力至高无上,他的意志就是法律,臣僚只是执行他的法令的工具。因此,“君为臣纲”被置于封建“三纲”的首位。2.“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他们把“父为子纲”视为“三纲”的基础,实际上是利用族权来维护封建政权。儒家以孝为中心,把它贯穿于君臣、父子、夫妇关系之间,全体臣民都必须遵行孝道。3.“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根据礼制的规定,在婚姻家庭上,法律确认夫权的统治地位,“男尊女卑”,妻子被认为是从属的,始终处于无权的地位。“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有不少规定。三.维护等级的立法思想1.贵族、官吏有罪无刑。当贵族、官吏触犯国法时,唐律制定了议、请、减、赎、官等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2.良贱异法。凡是贱民,法律规定他们在政治、经济、诉讼、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地位都与良人不同。由于礼法结合的唐律吸收了历史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和法律原则,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邦的法典,因而成为宋元朝清各代法律的蓝本。就法律思想来说,唐以后各代封建王朝。都是以这种以
礼入律、立法结合的思想作为正统法律思想的。但它明确规定皇帝国戚、贵族官吏及其亲属有种种,充满着封建思想,这对后世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简答朱熹“以严为本,而为宽济之”的法律思想?在“法弊。时弊”的南宋时代,朱熹极力主张刑罚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借以挽救颓风。朱熹反复强调说:“今人说宽政,多是事事不管,某谓坏了这‘宽’字。”朱熹的严刑主张,还具体反映在恢复肉刑,赎刑,严惩“奸凶”等问题上。1主张恢复肉刑。如果恢复肉刑,虽然摧残了人的肢体,却保全了他的性命,且又不能继续作恶,这是“仰和先王之意而下适当世之宜”的好办法。2赎刑。3严惩“奸凶。他说:“明正典型,使奸凶之人,不得以迁延幸免。”以“以严为本”为原则,朱熹还要求维护封建纲常伦理,凡有诉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而后听其曲折。由此可见,朱熹的“以严为本”,最终是以维护封建纲常伦理为目的,他不惜抛弃“直”与“不直”的是非界限,混淆罪与非罪的区分。
德礼政刑“王道之治具”论?德,礼,政,刑,即德治,教化,政令,刑罚,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最早由儒家创始者孔子所提出。但是,理论于实践常常是脱节的。特别到了封建社会衰落的明代,统治阶级虽然口头上也标榜“仁政”,而在实际上却肆无忌惮地滥施淫威。丘睿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德刑关系说,正是针对这一客观现实而提出的。他站在挽救危机,抨击的封建士大夫立场上,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前代的有关思想进行综合归纳,从而使传统的“德主刑辅”说更为全面和系统。1“德、礼、政、刑四政,王道之治具也”。德治、教化、政令、刑罚都是统治阶级治理天下的办法和工具,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封建阶级的统治秩序。因此,四者不可偏废,而是互为因果、相辅相成。2德礼、政刑的作用毕竟不同。德礼可以使人民主动服从封建王朝的统治,“以德行为而人心之所归”,“明德新民,能使人没世而不忘”,统治阶级实行德政,人民便会“感其德而心服,闻其风而意销”。3刑罚的目的是保障德礼的贯彻实行。
简答慎刑恤狱的司法原则?丘睿重视法律的作用,维律尊严的思想在司法问题上的反映,就是慎刑恤狱,不枉不滥,刑罚适中。这主要有如下几点:1“原情定罪”。他认为,审理案件单靠有限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应注意以往的判例,衡量犯罪的情节和行为人的动机、目的。2注重证据。审理案件“必备两造之辞,必合众人之听,必核其实,必审其疑”。3赎刑。他认为,赎刑本来只有对官府内部犯鞭扑一类轻罪者适用。4控制复仇。5慎行赦宥。
王安石重视法律的作用,并要求严格依法办事。这一思想包括以下几点:1君主应当知法,守法。2执法应“刑平而公”。3“有司议罪,惟当守法”。
简答具有民主因素的“法治”理论?1立法必须体现“天下”人的利益,为“天下”人兴利除害。黄宗羲国家法律起源论的核心是“公利”说。2立法必须体现“以天下为主”,保障“万民”的平等权利。为了保证民主与平等,黄宗羲又提出了“学校议政”的设想。
简述黄宗曦“学校议政”的思想?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的《学校》篇中提出了“学校议政”的观点,这是近似于近代议会政治的设想,他认为学校不仅是培养人的地方,也应该成为监督的机构。他主张国家的行政,外交,军事等都参考学校的意见。“天下之所见未必是,天下之索菲未必非,……而公其是非于学校。”黄宗羲还认为学校的校长(祭酒)有与宰相同的权力,可以临督君主和大臣的行为,在他们面前,君主和大臣都要刑弟子之礼。“祭酒(校长)可以对其不当的施政行为直言不讳。”学校议政“是其民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封建君权的重要突破。
简述实行“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法治”?黄宗羲总结了前代关于人治,法治的争论,站在新立场上给予法治以新的解释令他认为在为民兴利除害的作用上比较,法的作用要大于人的作用,应重视法治的形式和实行;他的法治与一家之法相对立,实为天下之法
和达到天下大治之途径;在前人的基础上,思想上有所超越和创新,具有新的时代特征。
简答具有民主因素的立法思想?1立法“必循天下之公”。这是王夫之针对封建法制的宗法私有性而提出来的。他认为,法律为“公”为“民”,是千古立法的“精意”之所在;以“大公”之法取代“大私”之法,是法制发展演变的必然趋势。2立法应以“保类”,“卫群”为宗旨。“保类”“卫群”,首先表现在各民族互不侵扰,各自为安,保持自己的民族特点。其次,“保类”“卫群”表现在维护国土的完整和不可侵犯。3立法应遵循尊君卑臣,分权分治的原则。王夫之反对,但他向往的仍是集权的封建政体,因而认为法律应体现并维护君臣等级关系。王夫之肯定君权,但反对君主集权于一身,主张分权分治。他的“分权”,是指君主与宰相,大臣各行其职,各尽其责。
简答“严刑以致乂安”?当太平天国起来造反,危及清王朝统治者生存的时候,曾国藩主张用严刑峻法农民的反抗斗争。就是说,对人民群众只有“好杀”,才能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反动统治。
简答“中体西用”?“中体西用”是张之洞思想的核心,也是后期洋务派的思想武器。它表现在法律主张上,就是坚持维护以纲常名教为本的旧法律;坚持宽猛相济、刚柔结合的统治办法;同时,要求用变形不变质的办法整顿旧法律,“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张之洞坚持认为“法律本原与经术相表里。”
简答整顿中法,采用西法?张之洞认为在不违反纲常名教的前提下,可以“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但是“西法”中的一切先进的东西,他又是反对的。如反对民权和男女平权,宣称“民权之说,无一益而有百害”,“知君臣之纲,权之说不课行也;知父子之纲,则父子同罪免丧废祀之说不可行也;知夫妇之纲,则男女平权之说不可行也”。其内容不外以下两个方面:1整顿中法主要为改革刑狱。2采用西法。
简答托古改制的原因及实质?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前,先后攥写了《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等著作,否定封建经典,否定封建正统思想,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和“改制立法”的祖师爷,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论述谭嗣同“冲决一切封建网罗”的法律思想?1谭嗣同在戊戌变法维新运动中的激进派。他的思想在很多方面超越了改良主义的范围,实际上已经成为资产阶级民主的思想先驱。他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显著特色,就是主张“冲决一切封建网罗”,这是当时所能提出的最激进的口号。2在这一口号下,他吸取和运用西方的进化论、天赋论,以及中国古代的大同思想、重民轻君,深刻揭露了封建君主制度的暴虐,鞭挞纲常名教禁锢人们灵魂的罪恶,并从正面宣判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民主的思想。3其内容:批判封建君主;直截了当地提出要“废君统,倡民主”。4谭嗣同在戊戌变法期间积极参加变法维新活动,提出了许多颇有见地的思想和主张。然而他认为,变法并非是复兴国家的最好途径,后来他直接提出只有“中国能闹到新旧两党流血遍地,方有复兴之望”。这显然与康、梁所坚持的维新为了救亡,救亡必须维新的宗旨有质的不同。
论述清末修建中礼法之争?1907年,《大清新刑律草案》完成后,由宪政编查馆咨交各省签注意见,从而触发了“礼教派”与“法理派”之间的激烈斗争。前者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后者以沈家本为代表。礼法之争的实质,即要不要用西方法理原则改良中国旧法律,要不要用国家主义取代家族主义的问题。两派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立法宗旨不同,即采取旧的纲常名教还是采取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的问题。清末修建中礼法之争的焦点最后集中到了两点:无夫奸,子孙违犯法令。这场礼法两派的论争,最后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不但新刑律中不断加入了有关纲常名教的条文,而且沈家本也不得不辞去修订法律大臣的职务。然而,这场论争对于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法理派所提出的用西方资产阶级的法理原则来改革中国封建法律,尽管没有得到完全的实施,但两千多年来以封建法制为中心的“中华法系”,终因
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介入而开始瓦解。
简答沈家本“会通中外”的法律思想?一.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沈家本既是清王朝力图“变法自强”的谋臣,又是近代著名法学家。二.“平恕”为审断之本。沈家本十分重视用法“平恕”,执法“得中”。三.“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四.法学盛衰说综合所述,沈家本法律思想的主流,是民主的、科学的,是具有一定人民性的,特别是具有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与法学的进步思想性质。
试述沈家本的资产阶级法治主张及其意义?沈家本认为,实行资产阶级的法治主义,“举全国之精神,胥贯注于法律之内”,就能使国家强盛。1论法的性质和作用。沈家本在阐释法律的性质和意义时,又把它和儒家的民本思想揉和在一起。沈家本认为,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和治国。2法随时变,“会通中外”。沈家本认为,法律应该随着古今形势的不同,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袭用。3法须统一、平等。沈家本针对清末制定新律之后,旧律并未废除,新旧参差,轻重互异,提出断罪之律必须统一的主张。4教化为先,以刑辅之。5沈家本法律思想的主流是民主的、科学的,特别是具有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与法学进步思想性质。
论述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三民主义是民主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民主、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三民主义分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两个阶段。
1民族主义。民族主义是三民主义中的首要问题,其基本任务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即推翻清朝,光复以汉族为主体的“民族国家”。旧民族主义视满族为异族,包含着某些大汉族主义色彩,又没有明确提出反对帝国主义的任务。2民权主义。民权主义
是三民主义的核心。其中心内容是“反对帝制,建立”,实质是要推翻封建君主,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3民生主义。民生主义是孙中山三民主义中最富有特色的部分,是三民主义政纲中的社会纲领。在新三民主义阶段,孙中山将“耕者有其田”和“节制资本”规定为新民生主义的主要原则。
五权和权能分治学说?“五权”是孙中山独特的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义内容。他试图通过“五权”来保证人民主权和直接民权。“五权”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实施“治权”。“治权”相对于“政权”称能“能”,故称“权能分治”。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这是人民管理官吏的权)、创制权、复决权(这是人民管理法律的权)等四权。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立,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相互制约。与些相应,实行五院制:“一曰行政院,二曰立,三曰司,四曰考试院,五曰监察院。”孙中山的五权是一种中国式的近代民主主义的学说。孙中山批评某些留学生把“五权”说成是标新立异时,强调指出,应适合中国国情。孙中山“五权”的精华是“直接民权”。“五权”作为一种政治方案和原则,实际上具有以资产阶级为领导的,由小资产阶级及工人、农民等联合专政色彩。孙中山真诚地希望增加监察、考试两权,就可弥补三权分立的不足,克服代议制的缺点,矫正西方选举制和聘任制的弊端,造就一个“集合中外之精华,防止一切流弊”的五权分立的,使其成为“世界上最完美最良善的”,从而实现建设“民有、民治、民享”的三民主义国家的理想。但实际上这只能是一种主观的空想。总起来说,孙中山的一生是不断进步的光辉的一生。他在探讨和融合中西法律学说中建立了自己的法律思想丰碑。作为一位“伟大的先行者”,孙中山在法律方面同样达到了民主主义的思想高度,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遗产和有益的启示。
简述辛亥时期章太炎“恢廓民权,元首”思想的基本含义?1章太炎认为代
议制只是简接民权,总统制便于实行直接民权,真正做到主权在民。为了防止总统权力过分膨胀,他又提出“恢廓民权,元首”。2其办法是:在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实行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再加教育,变成四权分立。3辛亥前后,章太炎对四权作了修正,并增加了纠察权,这样,章太炎的五权与孙中山的“五权“已基本相近。不过,章不冠 “”之名,又有教育权而无考试权,体系上也不如“五权”周密。
简答“抑富振贫”的经济立法主张?章太炎为了“恢廓民权,元首”,曾提出“置四法”,其经济立法主张综合起来就是“抑富振贫”。具体内容有:均配土地;官办工厂;继承权;统一货币;稳定赋税。章氏这一主张与孙中山“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等设想是基本相通的,反映了派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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