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容积率指标的计算, 根据《建筑工程建筑 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令第 133 号)等国家标准及规章的规定, 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建筑工程容积率指标 计算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 定,按照《房屋测量规范》 ( GB/)、《广州市房屋面积测算规范》 ( DBJ440100/T204-2014 )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 应当按照 《建筑工程建筑面
积计算规范》 ( GB/T50353-2013 )执行
第四条 (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一般计算规则) 建筑避难层中用作消防避难的空间以及地下公共通道、 地下 公交站场、地铁站台层、地铁站厅层(除商业设施外) 、地下停 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 非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和地下市政公用 设施及地下设备用房等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既有房屋为改善人流疏散、垂直交通等而增设的消防楼梯、 连廊、无障碍设施、 电梯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 率。
对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面积, 符合现行政 策法规的规定并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 可不纳入计算容积 率。具体认定办法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 行制订,报市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层应有公共垂直交通设施可达,其净高应≥米, 且架空层开敞面累计长度应不小于架空层周长的 40%;
(二)位于首层的单个架空空间面积应不少于 150 平方米,
其进深应不小于米;
(三)位于裙房与塔楼之间的架空层应当整层架空; (四)非住宅建筑位于塔楼中间层的单个架空空间面积应不 少于 300 平方米;住宅建筑位于塔楼中间层的架空空间按照本办 法第十条规定计入容积率。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 按照下列规 则计算容积率:
(一)住宅、 办公、商业类建筑位于建筑物首层的建筑公共 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 位于首层以外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 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累计不得大于规划条件核定的计算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的 3%;
(二)工业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累计 不得大于规划条件核定的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 3%。
第七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规定, 根据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 )需计算建筑 面积的,应当按其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面积。
第 建筑层高超过基准值的, 按照每米为一层、 余数进 一的方法, 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倍数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折算
倍数的计算具体详见本办法附件 《广州市各类建筑层高与计算容 积率建筑面积折算倍数关系表》 。
第九条 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 分,电影院、大型会议厅、宴会厅、展览厅、指挥监控中心以及 有特殊工艺需求的工业厂房等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空间, 按其水 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十条 住宅建筑的半开敞空间进深不大于米, 且每层的半 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层 (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 面积)建筑面积 1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超出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非住宅建筑的半开敞空间进深不大于米, 每层的 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层 (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 影面积)建筑面积 10%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 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罚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在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本 规定构成的违法建设,应当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部分术语解释如下:
(一)容积率:指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可 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二) 建筑公共开放空间: 是附属于建筑物, 面向小区不特 定业主或者公众、全天候免费开放的公共空间。
(三)大型商业:其中任一楼层建筑面积不小于 5000 平方 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15000 平方米。
(四) 半开敞空间: 有永久性顶盖, 且至少有一个边除护栏 外没有任何围护结构的开敞平台, 如建筑的阳台、 入户花园、 空 中花园、设备平台、活动平台、挑廊等。
(五) 半开敞空间进深: 半开敞空间短边护栏外围至外墙外 缘的最大垂直距离。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16 年_月 _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规政 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后, 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2011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 《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同时废 止。
广州市各类建筑层高与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折算倍数关系表
序号 按《建筑工程建建筑类别 基准值 筑 面积计算规范》 计 算建筑面积 住宅(除复式住宅客H≤ 厅、   住宅 1 建筑 复式住宅客厅、 起居室等通高部分   地上办公室用房 地下办公室用房 普通商业 地 商业 大型 6层及以下 3 上 建筑 商业 7层及以上 地下商业 酒客房标准层 店、 4 旅业 单、多层厂房 工业 8m 5 建筑 高层厂房 办公 2 建筑        按该层水平照该层水平投 投 影面积的 影面 积的 32 倍 折算建倍 折算建筑筑面积 面积  通高部分 通高部分 H≤且H≤、 面面 积不超过住宅积超过住宅 通高部分 H> 套 型面积的 套型面积 35% 35% 的部分 H≤  H≤  H≤  H≤  H≤  H≤  H≤ H≤8m H≤  H> H> 82.折算倍数 N=(H-基准值) / (余数进一取整) +1。 3. 复式住宅客厅、起居室通高部分的折算倍数 N=(H-基准值) / (余数进一取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