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消防安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摘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安全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各所属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